吴合布律师,13958740242
吴合布律师,13958740242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为您辩护网 > 亲办案例 > 正文

李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吴合布律师介入辩护,一审法院依法改变罪名为敲诈勒索罪。

来源:案例库 作者:吴合布 时间:2016-05-20

如果您还有法律疑问,您可以直接电话咨询吴合布律师咨询电话:13958740242
案件介绍:
犯罪嫌疑人李某,安徽省凤阳县人2009年8月来温州务工,2009年11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同年12月,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抢劫罪,检察院建议量刑有期徒刑3年6个月-5年之间。受李某家属的委托,本律师为李某提供刑事辩护,通过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认真分析本案的卷宗材料,本律师发现本案李某犯罪涉及金额5600元,他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故多次联系办案公诉人员,交换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中李某的的暴力程度远远未达到受害人的恐怖恐惧的状态,受害人曾某交出钱款也是基于之前跟李某的约定,故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为妥。经过法庭的充分辩护,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公诉机关起诉罪名应当予以变更,采纳了本辩护人的意见,定性李某的罪名为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罪名详解: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处罚规定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9条,提高了打击力度。
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敲诈勒索“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的标准等内容。
第一条明确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吴合布律师,13958740242

首席律师
吴合布律师,13958740242

吴合布律师

简介:  吴合布律师,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开始从事律师服务行业,曾先后在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浙...[详细]

Copyright◎2012-2022 为您刑事辩护网 温州刑事律师|温州刑辩律师|温州刑事辩护律师  浙ICP备18056191号-1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浙公网安备:33030202001354号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商务六路悦开工中心15层(温州市民中心东首) 手机:13958740242 E-mail:whbccj@126.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添加微信

手机扫描添加吴律师微信

微信号:wohebu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