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时代”犯罪频现--网络社交拉响警报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whblawyer 时间:2013-10-29
经分析,广德法院发现此类犯罪案件有以下特点:微博、微信等较多被年轻人使用,因此此类犯罪人及犯罪对象大多为年轻人;犯罪手段大多为犯罪人通过QQ、微信、微博等与被害人聊天,获取对方信任后邀被害人见面,随后在见面过程中实施犯罪;犯罪类型以盗窃、诈骗等侵财型案件为主,同时,针对年轻女性的强奸犯罪有上升趋势;犯罪地点多为宾馆房间等较为隐蔽的场所。
广德法院分析认为,此类犯罪近年来频发的主要原因是:
用户缺少防范风险、保护隐私的意识。不少新型网络社交工具功能新奇,如在微信中只要“摇一摇”就能交到朋友,既能文字聊天,又能语音聊天。然而在与网友分享语音、图片、位置信息的同时,也暴露了自己的隐私,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准确的线索。
网络社交注册门槛低,犯罪行为查处难。不少聊天工具注册采用非实名制,一个账号或邮箱可以同时注册多个账户,给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造成困难。
缺乏安全认证,个人信息保护难。由于不少网络社交软件设计本身存在缺陷,启用交友功能时,用户不需要认证就能看到其他用户的信息,不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非法信息易传播,网络安全维护难。不法分子通过一定手段可以任意发布非法信息,其可信度尚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对此,广德法院建议:
用户应增强保护隐私、风险防范的意识,不随意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详情,对不熟悉的手机交友邀请应谨慎添加,对网络社交的好友名单谨慎过滤,注意验证好友身份,遇不良用户及时举报。不轻易接受网络“好友”的见面邀请,如果见面也要保持警惕,注意自我保护。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实现网络社交管理有法可依。现行立法中,对电子证据的类别尚没有具体界定,有些电子数据能否成为定案证据,还需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进一步界定,从而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具体的法律适用依据。
加强对网络社交平台的监管。相关部门应切实承担起职责,形成监管合力。网络社交服务提供商应建立用户黑名单,终身屏蔽利用网络社交工具犯罪的用户,并及时把相关资料作为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温州刑事律师 温州刑事辩护律师 温州刑辩律师 吴合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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