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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物欲膨胀难自控 盗用好友支付宝获刑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whblawyer 时间:20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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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代亚南 郑莹) 被告人王某与李某是要好的哥们,且经常共同居住在李某家,王某经常见李某用支付宝购物,而其自己一直想拥有一部iphone4S手机,却苦于囊中羞涩无法购买,遂在李某的信任及疏忽大意下先后多次利用李某的支付宝购买手机等物。李某报警后,王某被警方抓获。目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已对该案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公诉机关起诉称,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1月初,先后三次在李某家中,以利用李某电脑并盗用其支付宝账号网上购物的手段,窃得李某银行卡账户内5900余元。

  被告人王某称自己一直想买一部手机,由于没钱一时糊涂产生了盗窃李某支付宝密码的想法,因二人关系要好,经常一起居住,并看见李某经常网购,知道其支付宝的用户名,登陆支付宝利用李某手机上的验证码找回密码,并设置了新密码且将李某的手机密码验证码短信删除,先后三次成功实施了盗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密云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被告人王某与李某是要好的哥们,且经常共同居住在李某家,王某经常见李某用支付宝购物,而其自己一直想拥有一部iphone4S手机,却苦于囊中羞涩无法购买,遂在李某的信任及疏忽大意下先后多次利用李某的支付宝购买手机等物。李某报警后,王某被警方抓获。目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已对该案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公诉机关起诉称,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1月初,先后三次在李某家中,以利用李某电脑并盗用其支付宝账号网上购物的手段,窃得李某银行卡账户内5900余元。

  被告人王某称自己一直想买一部手机,由于没钱一时糊涂产生了盗窃李某支付宝密码的想法,因二人关系要好,经常一起居住,并看见李某经常网购,知道其支付宝的用户名,登陆支付宝利用李某手机上的验证码找回密码,并设置了新密码且将李某的手机密码验证码短信删除,先后三次成功实施了盗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密云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被告人王某与李某是要好的哥们,且经常共同居住在李某家,王某经常见李某用支付宝购物,而其自己一直想拥有一部iphone4S手机,却苦于囊中羞涩无法购买,遂在李某的信任及疏忽大意下先后多次利用李某的支付宝购买手机等物。李某报警后,王某被警方抓获。目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已对该案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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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密云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被告人王某与李某是要好的哥们,且经常共同居住在李某家,王某经常见李某用支付宝购物,而其自己一直想拥有一部iphone4S手机,却苦于囊中羞涩无法购买,遂在李某的信任及疏忽大意下先后多次利用李某的支付宝购买手机等物。李某报警后,王某被警方抓获。目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已对该案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公诉机关起诉称,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1月初,先后三次在李某家中,以利用李某电脑并盗用其支付宝账号网上购物的手段,窃得李某银行卡账户内5900余元。

  被告人王某称自己一直想买一部手机,由于没钱一时糊涂产生了盗窃李某支付宝密码的想法,因二人关系要好,经常一起居住,并看见李某经常网购,知道其支付宝的用户名,登陆支付宝利用李某手机上的验证码找回密码,并设置了新密码且将李某的手机密码验证码短信删除,先后三次成功实施了盗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密云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被告人王某与李某是要好的哥们,且经常共同居住在李某家,王某经常见李某用支付宝购物,而其自己一直想拥有一部iphone4S手机,却苦于囊中羞涩无法购买,遂在李某的信任及疏忽大意下先后多次利用李某的支付宝购买手机等物。李某报警后,王某被警方抓获。目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已对该案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公诉机关起诉称,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1月初,先后三次在李某家中,以利用李某电脑并盗用其支付宝账号网上购物的手段,窃得李某银行卡账户内59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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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密云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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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吴合布律师,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开始从事律师服务行业,曾先后在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浙...[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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