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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称婚外情已成诱发重特大刑事案件首要因素

来源:未知 作者:whblawyer 时间:201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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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5日是第20个国际家庭日。安徽省黄山市女检察官协会最近所作的一项调查表明,婚外情已成为婚恋家庭纠纷中诱发重特大刑事案件的首要因素,而有效化解婚恋矛盾纠纷,社会的适度干预至关重要。

  婚恋家庭纠纷易引发刑事案件

  黄山市女检察官协会的调查表明,2010年至2012年三年,该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因婚恋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共38件39人,其中因婚恋纠纷而故意杀人的案件12件13人,占到了同期所办理的故意杀人案件的八成,另有伤害致死案件2件2人,足见“由爱生恨”极易诱发严重暴力犯罪。

  对这14起故意杀人和伤害致死案件分析发现,除一起投毒杀人犯罪的共同被告人是女性外,其余14名被告人均为男性。“这与故意杀人等利用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需要一定体力不无关系。”黄山市女检察官协会副秘书长喻丽珠说。

  15名被告人均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处于婚恋期的成年人,其中12人是35岁至50岁的青壮年,他们多是因为恋爱不成或关系破裂而感到希望破灭,以致反应过激,作出违反常规的举动。

  从文化程度看,15名被告人除一名高中、两名初中学历外,其余均为小学文化程度。被告人多为农民或农民工,案发地基本在农村。“可见,此类案件当前在农村、农民中更为易发多发。”喻丽珠说。

  婚恋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均为故意犯罪,除个别案件有预谋外,大部分是激情犯罪,盲动性、突发性和严重性是突出表现。这些犯罪一般都指向特定的关系人,被害人基本上都是被告人的配偶、恋人及与配偶、恋人有关系的第三人,但在犯罪过程中也有伤及无辜。14起案件共有20名被害人,其中涉及3名无辜,特别是致两名儿童无辜死伤,令人痛心。

  喻丽珠说,这类激情杀人所产生的犯罪后果非常严重,20名被害人中女性为14人,男性6人(包括2名儿童),共有16人死亡,4人重伤、轻伤,十多个家庭因此家破人亡。

  婚外情是最大祸根

  2003年,冯某与康某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合谋毒死康某的丈夫,后两人同居。2012年,冯某又因康某与胡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而持刀将胡砍伤。至此,9年前的杀人案浮出水面。

  吴某和徐某本是结发夫妻,后因李某的介入,导致两人离异。随之,吴某与李某结婚,但因婚后关系不和而离婚,接着再与李某复婚。短短一年半时间里,吴某两次离婚,两次结婚。特别是在吴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仍经常到前夫徐某的房屋居住,最终造成两死一伤的惨案。

  一幕幕惨剧皆因婚外情而引发,有的婚外情虽不是唯一因素,但往往是最致命的。14起案件中,与婚外情有关的有7起,占此类案件一半,居于首位。另外7起要么是恋爱纠纷,要么是因夫妻矛盾不断积聚、双方关系持续恶化而致反目成仇。

  “在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下,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婚恋观处于急剧变革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当前婚外情已成为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隐性杀手’。”调研组负责人、黄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女检察官协会会长刘薇告诉记者。

  在刘薇看来,婚外情的发生,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个体因素,也有社会因素。主观上,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认识和行为上的偏差。案件中一些当事人视婚姻为儿戏,对夫妻忠实的道德和法律义务置若罔闻,对待家庭不负责任。客观上则在于,我国目前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夫妻双方长期分居,造成传统家庭功能削弱,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生产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这一客观现实对婚姻家庭的冲击在农村中比较普遍。”刘薇举例说,14起案件中,有3起是由于男方外出打工,留守女方有了外遇。其中一起案件的被告人在女方丈夫外出打工期间与女方有了不正当男女关系。数年当中,被告人不仅给予女方经济上帮助,而且经常帮助干重活、农活,而这恰恰是一个农村家庭丈夫应尽的职责。“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丈夫角色的缺位,给第三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排查和调解是防范风险有效手段

  黄山市女检察官协会分析认为,解决婚恋纠纷引发的重、特大刑事案件高发问题,必须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入手,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转变婚恋纠纷仅仅是“家务事”或者牵涉到个人隐私的观念,进一步加强对此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解工作,以社会的适度干预进行风险防范。

  “由于家庭生活的隐秘性,一些家庭矛盾往往被表象所掩盖,不易暴露和被发现,因此应该在充分尊重公民私生活的前提下,有必要根据婚恋家庭纠纷的特点和目前此类重、特大刑事案件高发的态势,对婚姻家庭类纠纷予以单列,进行重点排查。”刘薇建议,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建立基层派出所、司法所、法庭、妇联、民政、计生和村、居基层组织等信息的沟通和汇总机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在排查中要突出重点,在每年春节民工集中返乡期等重点时段,对农村中那些有家暴史、性格暴躁、孤僻,入赘者,大龄婚恋者等重点人群予以特别关注。有关部门还要对此类转刑案件加强风险评估预警,对重大敏感和矛盾突出的案件要做到早掌控、早介入。

  在干预婚恋家庭类纠纷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调解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方法。“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面对纷繁复杂的家庭矛盾纠纷,有必要耐心细致地听取各方当事人诉求,弄清纠纷的来龙去脉和症结所在,因人施策,对症下药,可以将人文关怀、心理疏导、生活关心、工作帮助等结合起来,尽可能将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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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吴合布律师,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开始从事律师服务行业,曾先后在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浙...[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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