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之光温暖罪犯子女
来源:人民法院 报 作者:whblawyer 时间:2013-09-29
任何人不应当因为他人包括父母亲人的罪行而受到处罚,这是刑法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内涵。该原则的确立从法律上废除了有上千年历史的株连制度,然而现代意义的“株连”仍然隐藏在人们的头脑中,“潜伏”在不引人注意的角落里,犹如一颗不定时“炸弹”,随时可能被引爆。
现实中,罪犯的子女除了要遭受失去父母亲人关爱的痛苦,在生活、学习、就业、婚恋等多方面还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在日常生活中,他们背负着耻辱的十字架,免不了他人的指指点点、评头论足,唯有低头做人、小心做事,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时刻担心自己的“家底儿”被人揭穿,引来异样的目光和“特殊待遇”。升学、入伍、考公时,一张薄薄的家庭情况政审表就有可能把他们挡在名校、军营、机关的门外。因为歧视,他们成为社会的二等公民;因为歧视,他们奋斗得格外艰辛。
或许对犯罪人子女的歧视有一定的理论支撑。中国古代历来有株连的刑罚,旨在利用人对家庭亲情关系的重视起到增加犯罪成本、预防和震慑犯罪的目的。
然而人类历史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任何形式的“株连”都是与人类文明背道而驰的。没有人生来就是罪人,不公平的制度却可以“制造”罪犯。研究表明,长期遭受歧视的群体会自觉低人一等,产生自卑心理,逐渐产生对抗他人、仇恨社会的情绪。这种负面情绪如果长期积累就会形成一股社会“戾气”,一旦得不到及时纾解,就很可能被引爆,向无辜者发泄、报复,让整个社会遭受集体惩罚。
人人生而平等是基本的人权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的法治观念。禁止歧视是国际上的一项通行原则和基本要求。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缔约国,消除各种歧视,保障公民的平等就业权,也是我国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我国宪法也明确保护公民的劳动权利。
机会公平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社会应以更包容的心态对待罪犯的子女,不应戴着“有色眼镜”随意做出评判。制度应当与时俱进,及时清除不合理的“制度惯性”,废除“隐形株连”,用更加公正、客观、科学的评判标准选拔人才。
法律也应当加把力,建立健全反歧视法律制度,让禁止歧视不再停留在宣誓教育层面,而是变成实实在在的法律义务。在升学、就业、参军入伍、公务员录用等环节中废除对亲属犯罪记录的政治审查,从法律上彻底切断亲属犯罪记录对子女的影响。此外,法律还应当建立较完善的隐私保护制度,避免他人窥探隐私,比如在就业求职时,禁止招聘单位直接或间接地要求应聘者提供家庭背景信息。无救济就无权利,为确保权利落到实处,法律还应当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使遭受歧视的人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讨回公道。
只有用公平正义的法律阳光温暖每个人的追梦之路,让每个梦想都开花,中国梦才会成为美好现实。
(谢彩凤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温州律师 温州刑事律师 温州刑事辩护律师 吴合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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