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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婴案折射社会管理短板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whblawyer 时间:201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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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为何存在如此旺盛的购买儿童需求,除落后的重男轻女思想作怪外,必须反思我国在养老制度、医疗保障体制以及儿童收养制度上的不足。

 

随着婴儿被陆续追回、犯罪嫌疑人被捉获归案、相关政府官员被相继问责,近期震惊全国的陕西省富平县张素霞贩婴案逐渐进入尾声。和很多热点新闻事件一样,人们记忆中只停留于事件爆发的最初环节,随着时间流逝,人们也渐次被其他事情所吸引,类似事件难免会再次发生。

 

法治社会,应杜绝类似悲剧的轮回。失子之伤无人堪受、贩婴之罪不可轻恕,社会公共道德与法律不能多次受到类似事件的挑衅。鉴于此,应该在事件发展终结时多角度思考背后的促发因素,从法律上斩断伸向婴儿的黑手、从制度上严格监管综合治理、从习俗上抛弃重男轻女的腐念,逐一弥补事件背后社会管理短板,不让第二个富平贩婴案件重演。

 

贩婴是不法利益驱使的结果。马克思说,资本有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藐视人间一切法律。这刻画了资本逐利的疯狂,但并不代表法律的缺位。贩婴者可以藐视法律,但法律却不能对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刑法对于拐卖婴儿的犯罪行为设置了不轻的法定刑,但却对非法拐卖儿童行为的买方设置了异常宽泛的刑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第六款同时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没有需求,就不会有买卖和伤害,非法逐利就没有市场。从法律上打击贩婴案中买受人的行为,才能从根本上切断非法买卖行为中的买方欲求,从源头上断绝贩婴行为的原动力。

 

我们需要反思,社会为何存在如此旺盛的购买儿童需求?除落后的重男轻女思想作怪外,必须审视我国在养老制度、医疗保障体制以及儿童收养制度上的不足。养老制度不健全,自然会使无后代的老人产生老境凄凉之感,“买儿防老”自然成为无奈之选。收养制度有缺失,自然使有条件有意愿收养孩子的家庭畏于繁琐的审批程序,逼迫之下还不如“买一个”来得容易。医疗保障体制不完善,致使很多贫困家庭无力抚养亲生孩子,迫于生存压力产生“卖到好人家过活”的凄苦想法。因此,整治贩卖婴幼儿的犯罪行为,不能仅靠刑事打击,必须从社会管理入手,齐抓共管,形成综合治理格局,形成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网,从制度上消减贩卖婴幼儿的行为动机。

 

(吴仕春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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