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 特别程序刑案判决生效--未成年被告人被单处罚金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whblawyer 时间:2013-06-07
张雪菲是江苏北部某乡村的无业少女,小学毕业后,无所事事,喜欢上网,习惯撒谎,经常夜不归宿,在家动辄与父母拌嘴。去年底,张雪菲偷盗乡亲600元现金,被江苏苏北某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这期间,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跑到省城游玩,被南京好友善意留宿。她不思悔改,竟然趁人不备,偷走好朋友的黄金戒指(价值1456元)并变卖。次日,根据被害人提供的线索,南京市栖霞区公安机关成功抓获张雪菲。
玄武区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此案。张雪菲的父母觉得女儿让他们颜面尽失,不仅不愿出庭,还要求法院对女儿从重判处。张雪菲也声称宁愿坐牢也不想看到父母。因为刑诉法规定,未成年的被告人接受庭审,须有法定代理人到场,为此,玄武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法官王萍远赴苏北,在张雪菲原籍地的法院、司法局、司法所、村委会的配合下,对其成长环境进行调查并与其外祖父母促膝长谈,说服他们动员其父母参加庭审。
法官调查发现,张雪菲从小与外公外婆生活在一起,极少与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常年在外地打工,与之更缺少沟通交流。外婆对她过分宠爱,经常因父亲粗暴简单的管教发生冲突。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法院依法判处张雪菲罚金1500元,1465元赃款予以追缴。
案件宣判后,张雪菲接受了法官的法庭教育。在指出其父母的教育方法不当的同时,向其介绍了父母挣钱养家的种种艰辛,引导她理解父母的养育之恩。结果,张雪菲当场下跪,与父母、姐姐抱头哭成一团,向父母忏悔表示痛改前非。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依法封存张雪菲的全部犯罪记录,不供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
■法官说法■
特别程序彰显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邓光扬 邵小波
未成年人身心未臻成熟,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群体特性,司法活动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有利于其未来发展为基点来进行。本判决生效后,就读者关心的问题,玄武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本案承办法官王萍作了相应解释。
本案的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都不在南京市玄武区,怎么由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
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确实要贯彻“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的原则,出于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别关注和保护,上级法院在南京市13个区县法院中选择6个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其中玄武、栖霞2个区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都指定由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由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由玄武区人民法院审判。
本案被告人的父亲或母亲是否必须参加庭审?
因为本案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新刑诉法新增的特别程序中明文规定,对这类案件,无论讯问时还是审判时,都应当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认为办案人员侵犯被告人权利的,可以提出意见;法庭应当将庭审笔录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阅读或向其宣读;被告人在庭审中作最后陈述后,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法定代理人参加庭审还有利于配合法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修复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本案中经过法官的努力,使原本互相对立的父母与子女相互理解,宁愿坐牢也不想看到父母的张雪菲最终随父母回家了。事实上,在新刑诉法实施前,玄武区人民法院也一直是如此办理这类案件的。
在日益倡导司法公开的今天,本案为何不公开审理?
因为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根据新刑讼法规定,凡犯罪时不满18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封存相关犯罪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除非因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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