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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海南开房门一案的罪名探讨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whblawyer 时间:201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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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0日上午,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中国儿童中心主任丛中笑、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蒋月娥在与网友交流时表示,全国妇联开展了受暴力侵害和拐卖被解救儿童临时监护制度的专题研究,已通过提案、报告等不同渠道提出了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修改刑法以及综合治理拐卖犯罪买方市场的对策建议。

 

    海南校长携6名小学生开房事件发生后,曾一度饱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再次成为热议的焦点。2009年轰动全国的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经媒体曝光后,引发了人们对嫖宿幼女罪这一饱受争议罪名的讨论。嫖宿幼女罪屡遭诟病的另一个原因是,在媒体曝光的嫖宿幼女案中,当事者大多是公职人员。而自海南校长携6名小学生开房事件发生后,媒体又屡屡曝出多地发生的猥亵、性侵小学生甚至幼儿园孩子的案件,废除嫖宿幼女罪再次成为热议的话题。

 

    无论是依照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未成年幼女犯罪,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都是犯罪,这是毫无疑问的,人们之所以对嫖宿幼女的罪名诟病颇多,是因为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在刑责上差异很大,嫖宿幼女罪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在刑法上被视为强奸罪的从重情节,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且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在法律上虽然有明确界定,但这种界定在公众看来并不清晰,很容易在实际操作中被干扰而混淆,正因为如此,嫖宿幼女罪的设立被很多网友误解是为强奸幼女犯罪发放了“免死金牌”,再一个不能不提的原因就是,经媒体曝光的这些性侵幼女事件,犯罪嫌疑人大多是“公职人员”,出于某种心理,人们更希望废除这一罪名。海南校长“开房门”事件发生后,这种忧虑和担心让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再一次浮现在人们面前。

 

    事实上,如果将嫖宿幼女罪废除,一律按奸淫幼女来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就可以杜绝这类案件的发生,是否就可以对公职人员产生强大的震慑力呢?笔者看未必,无论是嫖宿幼女还是奸淫幼女,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其作案的侥幸心理远远大于对刑法的恐惧。因此,依靠加重处罚未必更能产生震慑力,而法律的公正在于罪有应得,犯了什么罪就当按什么罪处罚,嫖宿幼女同奸淫幼女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如果都按某一种罪名进行处罚,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公正。 

 

    衡量法治社会的标准在于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而衡量法律完善程度又在于某些法律条文的完善,从推进法治社会进步上来看,法律的细化是大势所趋,以某项罪名来“视为”、“参照”或是“等同于”另一项罪名进行处罚,既不科学也有失公正,恰恰说明我们的法律制度还有待健全和完善。就事论事而言,嫖宿幼女客观存在,刑法将嫖宿幼女设为单独罪名,不仅没有不妥,也体现出法律的进步,人们对这一罪名的质疑并期望废除,并不否认有嫖宿幼女犯罪现象的存在,而是担心两项罪名在实际司法过程中被“蓄意混淆”,这就需要有过硬的审判案例来释疑,原永城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近日被核准并执行死刑,海南“开房门”两位“公职人员”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仅证明嫖宿幼女罪不是强奸未成年人犯罪的“免死金牌”,更不会获得轻判,也是对人们这种焦虑与担忧的最好释疑。

 

    笔者认为,法律不仅要在罪名上逐步严谨、细化,更应在量刑尺度上更加精确,这样不只是便于操作堵住某些弹性空间,更便于公众实施监督,也能更加确保司法的透明与公正。就事论事而言,嫖宿幼女客观存在,人们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名,其实是对某些司法不公、执法不严谨的现象存有焦虑和担忧,如何保证两项罪名不至于因人为操作而混淆,让重罪者得到不应有的轻判,让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尊严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才是人们需要真正面对和探讨的问题。

 

    (朱永华 作者系安徽省某国企的管理者、法律顾问)来源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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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吴合布律师,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开始从事律师服务行业,曾先后在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浙...[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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