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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类案件侦查略谈

来源:互联网 作者:whblawyer 时间:20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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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案件一般不容易自行暴露,加上隐蔽性较强,潜伏期比较长,难以及时发现,再加上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查处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对贪污类犯罪案件的侦查也是有规律可循的。贪污案件不同于贿赂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有账可查,侦查人员通过查账,并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能够获取犯罪的基本证据。同时,侦查人员还需要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扩大战果。从初查到讯问,都必须注重谋略的运用。
    一、秘密初查,攻其不备
    由于贪污犯罪多是由掌握一定权力的行为人所实施,他们自身具有一定的文化、法律知识和社会关系,特别是当前的执法环境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各种关系网都可能影响办案,这就要求初查工作在选准突破口的基础上,必须秘密进行,尽快查清一两件犯罪事实,攻其不备,迅速拘捕犯罪嫌疑人。行动中不能走漏风声,避免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例如海曙区院反贪局侦破宁波市政府车队队长陈某、林某贪污案件,从秘密初查取证到立案刑事拘留,仅仅用了两天时间。犯罪嫌疑人还没来得及找到关系就已经被控制。
    二、从细节着手,找到突破口
    (1)语言运用上的细节:犯罪嫌疑人一般在讯问初期就有抗拒心理,多心又多疑,寻找突破口是关键,利用一些细节传递虚假信息,误导犯罪嫌疑人,使其产生错觉,从而突破其心理防线、制服犯罪嫌疑人。运用细节的暗示作用,在审讯中采用点而不破,道而不明的策略,使犯罪嫌疑人自己去猜测、联想,使其产生犯罪事实已被掌握的错觉,从而自毁心理防线,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侦破林某贪污案时,犯罪嫌疑人一直负隅顽抗,拒不交代问题,在僵持的时候,林某突然问一个问题,:“我们单位领导知道不知道?”,讯问人员迅速分析其心理,对单位领导给予希望,单位领导知道后,可能会出面向检察院打招呼保自己过关。查到这句话的潜台词,讯问人员单刀直入,并着重说明:“我们已经掌握了全部证据(拿起桌上的一堆案卷),你已经触犯了法律。你认为单位领导会不讲原则来保护犯罪吗?”。林某经过短暂的思考,终于叹道:“那好,我交代。”
    (2)运用细节判断犯罪嫌疑人:从与犯罪嫌疑人见面的那一刻起,就对他进行判断,每一个人的行为动机、行为过程及其结果,总是带着他的个性。嫌疑人所有的物品、痕迹、动作、语言都是有价值的,包含着有用的细节。必须完整的考察所有的细节,从而完整的把握对象的动机、行为的个性特征。例如我局侦破的梁继勇贪污受贿案中,对关键的行贿人蒋某突破便是从细节入手的,在对蒋某的第一次询问中,从其语言、动作中发现他做事讲究条理,极为仔细,有记账的习惯,而且对一些小事情记得非常清楚。侦查人员果断推测此人很有可能将每笔行贿都记载下来。在对蒋某的住宅进行搜查时,果然在他家中的电脑上发现他的日记,包括他在每一天每一笔开支的记录,每笔钱的使用情况都有详细的记载,每次行贿的记录也包含在内。当这些日记内容摆在蒋某面前时,蒋某毫无抵抗地交代了其全部犯罪事实。
    三、从外围入手,及时固定证人证言,控制相关会计资料
    (1)在对证人,尤其是对财物方面的知情人开展询问外,应结合外围调查及其它证人证言对该证人的个人情况、职业特长、与犯罪嫌疑人的利害关系等作详细的摸底。同时,根据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证人与被害单位、证人与证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询问的顺序,以便于侦查人员在询问中始终把握询问的主动权,针对不同证人问清主要问题,对证人是否涉嫌犯罪作出正确的判断。通常情况下,证人都会趋利避害,尤其是受犯罪嫌疑人指使具体操作业务活动的人员,判断其是否同案犯要看其对犯罪嫌疑人的意图是否明知,是否有通谋的行为,这些情况都要一一问清,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判断。如海曙区院查办的新华书店经理朱某贪污案,朱某让财务科人员用书券向书店营业部换取现金,并将现金据为已有。牵涉的人员有财务科长、财务科会计、财务科出纳、营业部主管。根据初查摸底情况,是财务科长让会计去兑换现金,然后将钱交给科长。科长、会计和经理可能都是同案犯,但会计很可能只是一个套取现金的工具。侦查人员决定先不打草惊蛇,同时叫来了出纳和财务科的一位复核人员。在将营业部现金上交流程和财务科做帐程序弄清之后,又同时传唤了会计和科长,及时固定了证人证言。
    (2)贪污案件一般有会计资料可以查询,从会计资料的查找入手,清查会计资料和款物是侦查贪污案件的根本性措施。
    1、从查找发案单位的财务资料入手,控制会计资料和款物,包括小金库及其帐目。贪污案件是犯罪嫌疑人利用其合法经手、管理公共财物或者帐务之便进行作案的,会计资料和赃物往往就在他们的直接控制之下。一有风吹草动,犯罪嫌疑人就会涂改、销毁、或者隐匿会计资料,有的还会乘机捞一笔,从而给侦查工作带来被动。因此,对财会人员或者财务主管人员涉嫌贪污案件,必须采取果断措施,由其单位、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出面或检察机关直接出面,迅速控制帐簿、凭证以及与此有关的合同、协议等会计资料,对涉及出纳、仓库管理人员贪污的案件,还要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突击清查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和物资,搞清底数,以防涉案人员弄虚作假,在查出问题后借口狡辩、掩饰案件真相。例如立某、王某贪污案中,二人在单位工会下属三利经营部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时,采用伪造工资发放单等形式多次侵吞单位公款,因年代已久,发案单位已经被撤销,帐目去向不明。针对这种情况,侦查人员调取了该单位人员名册,多方面寻找当时的财务主管人员,弄清该单位曾经在审计中查出问题,通过审计部门调取到了当时的财务资料。针对犯罪嫌疑人立某可能有另外一本真实记帐凭证,侦查人员果断传唤立某,迅速扣取了立某手中的账本。
    2、从银行、证券公司查账入手,获取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帐户等情况,及时扣押及冻结。通常犯罪嫌疑人将贪污得来的款物保存在银行帐户或用于投资股票,摸清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及股票状况,分析是否是正当收入,有无贪污嫌疑,还可以确定哪一个帐户是犯罪嫌疑人存放赃款的帐户。如一起贪污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银行开户若干,查询得来的银行帐户资料有很多,要对帐户资料进行筛选,区分哪一本帐户是存放贪污得来得公款。
    3、要迅速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宅、办公场所进行搜查,控制赃款赃物。在立案后马上就要到犯罪嫌疑人家中进行搜查。应先让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主动交出赃证,然后再进行全面、有序的搜查。在搜查中,要注意观察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有关表情和动作,从中发现疑点,提高搜查的成效。不仅仅要注意到那些明显用来存放物品的地方,还要对那些按照习惯思维不会存放物品的地方进行搜查,常常会有意外收获。
    4、运用司法会计对财务凭证进行鉴定,正确分析、识别凭证的真伪。案发单位的财务凭证通常比较繁多,只有紧紧围绕凭证本身各要素,内查和外调相结合,全面、仔细地进行审查,特别是在不明显的地方,更是要慎重查看,不放过任何可疑之处。才能从中找出变造、伪造的凭证。例如海曙区院反贪局查获的立某、王某共同贪污案,每年夏季都会多列支出,给工作人员发奖金,降温费,并且在福利发放单上签上经手人的名字,比正式发票还详尽和齐全,达到了“以假乱真”。经调查核实,该单位并无这几个员工,是二人合伙伪造出来的。
     贪污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在侦查中必须注重对侦查策略的总结和运用,才能更好的适应新时期反贪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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