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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网上发帖诽谤同事-被告人被判拘役五个月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whblawyer 时间:201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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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珠海7月8日电 (记者 任慧娟 通讯员 李凌岩)只因看不惯,珠海某律师事务所女律师林某香,多次网上发帖诽谤同事。今天,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诽谤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的原判决。

 

朱某与林某香同为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某香因看不惯朱某,自2013年1月31日起,利用互联网,在新华网、人民网、凤凰网、香山网的网站论坛中发布“广东珠海的赵红霞”、“广东省长与央企总裁的弟弟共用二奶”、“官妓——广东珠海的‘赵红霞’”等网帖。2月5日,林某香看到上述所发的网帖被网站删帖后,为引起网民的关注,又在上述各网站继续发布“广东珠海的赵红霞”、“嘻嘻!我是朱红霞”、“我战胜了男人”等网帖。在上述网帖中,林某香公布了朱某的个人信息,捏造朱某与广东省某领导、中交股份某公司领导、某行行长等人有不正常男女关系,收受官员财物,为揽业务而进行性贿赂等事实,对朱某进行诽谤。河南论坛、邳州在线论坛对上述林某香发布的部分网帖予以转发。经统计,截止到网站删除上述网帖止,香山网的网帖的阅读量为7748人次。后《珠海晚报》及网民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和评论。

 

2月2日,朱某发现诽谤其的网帖后,向珠海市公安局吉大派出所报案,当日,吉大派出所予以受理,2月8日,吉大派出所对林某香进行了传唤,2月9日,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对林某香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日决定暂缓执行。同日,林某香在香山网发布《道歉信》。

 

2月22日,朱某以林某香犯诽谤罪向香洲区法院提起控诉。5月21日,香洲区法院一审以诽谤罪判处林某香拘役五个月。林某香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林某香称其在公安机关的第二次供述中供认其在网上发帖的内容系其“捏造的事实”或者“道听途说”,该供述是公安机关对其诱供所致,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本案系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对自诉案件立案侦查,属越权立案,收集的证据属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采信;其在公安机关书写的道歉信、悔过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网站上发布的各种关于朱某的事情均是听他人所讲,其只是将所听到的撰写成文字发布在网上,故其行为只属于“传播”而非“捏造事实”;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达到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本案中其在网上所发的有关诽谤朱某的帖子很快被删除,尚未造成扩散,登录人数也很少,影响范围不大,故不应认定其行为属“情节严重”,原判决认定错误。

 

朱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林某香撰写网帖内容本身就是捏造事实的行为,“道听途说”不能成为其逃避罪责的理由;公安机关启动治安案件行政调查程序,在该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应当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上诉人林某香的诽谤行为已构成应受刑罚的“情节严重”。

 

综合双方争议焦点,法院逐一评析和回应,认为上诉人林某香捏造事实诽谤原审自诉人朱某,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前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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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吴合布律师,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开始从事律师服务行业,曾先后在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浙...[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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