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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涉及我国大部分地市

来源:法制网 作者:whblawyer 时间:201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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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决定,于今年5月在全国集中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以此引导群众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这是记者从国务院新闻办26日召开的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问题较为突出,形势不容乐观。在案件高发频发的同时,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全国大部分地市,涉及的行业从农业、房地产等传统领域蔓延至科技环保、股权投资等新兴领域,参与集资者涵盖各类人群;此外,非法集资案件形式多样,手段隐蔽,包括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请名人代言等,欺骗性强。非法集资作为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人杜金富表示,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时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在严厉打击的同时,要加强防范,特别是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使社会公众形成“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理念,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逐步消除非法集资滋生的土壤。

  为此,本次宣传月活动将注重面向公众、面向基层,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开展宣传;还将在城市社区、农村集镇、车站码头等地设立咨询点、出动宣传车,进行深入宣传。通过宣传月活动带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向纵深发展。

  非法集资根源:发财心切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人杜金富在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参与集资者缺乏经济金融法律方面的知识,又发财心切,对犯罪分子打出的高回报的幌子心存侥幸。

  除此之外,杜金富还从两方面分析了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的原因。

  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增长和国民财富的增加,居民手中的闲置资金越来越多,保值增值投资的需求越来越大,而市场提供的投资工具比较有限。有一部分偏好于高收益的投资者,可能就会把资金投向于高收益的民间借贷,甚至是非法集资。

  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一些融资项目从立项到广告宣传、资金筹集,各个环节不够透明,监管不力,容易引发非法集资。同时,非法集资要做到打早打小,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应的机制。

  谨防借银行理财非法集资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人杜金富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提醒群众,谨防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销售银行理财产品的旗号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对于记者“最近有媒体报道,个别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涉嫌非法集资,你如何看待”这一提问,杜金富表示,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大体有两个方面,即银行自己设计的理财产品,以及银行销售第三方的理财产品,比如代销保险和基金产品。

  杜金富说,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工作场所,或利用自己的身份私售理财产品,其中还有一批被银行辞退的人员在销售所谓理财产品,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仅给广大群众造成了损失,也损害了银行的声誉。对此,银监会于去年12月份下发了风险排查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对本行销售的第三方理财产品业务流程进行全面的风险排查,同时严格内部控制,对销售第三方的理财产品建立统一的审批制度和流程。

  杜金富建议金融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时提高防范风险意识,认清所购产品的发行机构,销售产品是否有合同和银行盖章等。

  非法集资代理人获利高达30%

  当前,非法集资活动职业化的趋势有所显现,一些企业和个人专门从事资金的低吸高放业务,这些资金掮客成为非法集资的代理人,非法获利往往高达10%至30%不等,对非法集资活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刘文玺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特点时透露。

  据介绍,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涉案金额在增大。非法集资案件的数量一般占同期经济犯罪总量的5%以下,但是它的涉案金额往往占到经济犯罪涉案金额总量的10%以上,高的时候达到16%。

  地域相对集中。虽然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发生过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但相对集中在一些重点省市,比如2012年全国立案数排名前十的省份,它的案件总量占全国77%。

  涉及的领域较广。非法集资正在从传统领域如房地产、矿产资源、农业、林业领域向投资理财、私募股权等新型领域转变。空间也在从实体向网络逐步发展。

  跨区域案件增多。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往往是甲地注册,然后在乙地等多地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一个非法集资大案可能就涉及到十几个省份。

  合法形式做掩护。犯罪分子基本上都是注册一个正规的公司和企业,然后编造一些事实,制造有实力的假象,再通过开发项目、投资理财的形式,许诺一些高额的回报来从事非法集资的活动。隐蔽性强,发现难。

  刘文玺说,非法集资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诚信和和谐稳定。同时还容易滋生一些其他的犯罪活动,比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绑架等。

  跨境非法集资案较少发生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刘文玺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虽然近些年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但涉及跨境、跨国境的案件较少。

  刘文玺介绍说,跨境、跨国境非法集资案件,一般都是在境外设立公司,租用服务器或设立网站,以一些投资项目做宣传造势,具体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在国内,最大的危害是涉案资金可能转移至境外,造成追赃困难。

  刘文玺还就处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关系介绍说,公安机关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一直非常慎重,正确区分两者的界限,始终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发展并重的原则,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坚决打击处理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同时,积极追查犯罪嫌疑人的非法获利,保护参与集资者的利益。

  非法集资犯罪重刑率高

  自2011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共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4293件,结案3552件,对4170名犯罪分子判处了刑罚,其中判处重刑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1449人,重刑率达34.75%。重刑率和经济犯罪领域里的其他犯罪相比是比较高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两年多以来,该司法解释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方面已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是对非法集资下了定义,对非法集资的概念以及特征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划清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之间的界限。划清界线后使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能够及早地发现、查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二是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构成要件、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刑法上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以及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中涉及的非法集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分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还有罪轻罪重,有利于准确办案。

  三是对于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进行了甄别、梳理,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了解到实践中哪些是常见的骗局,增强防范意识和抗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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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吴合布律师,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开始从事律师服务行业,曾先后在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浙...[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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