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司法重整破产企业起死回生债权人和当地群众双赢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whblawyer 时间:2013-06-06
2001年以后,辽油公司因成品油运输成本增大、经营管理不善、企业运行费用增加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严重资不抵债,负债近900万余元。2012年9月4日,经债权人申请,洞头法院依法裁定辽油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拥有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书、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证等证件均未过期,且证件作为无形资产具有较高的经济附加值,一旦进入破产清算,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将不存在,相关的许可证也因此作废,破产企业拥有的油罐、码头等财产势必贬值,并难以迅速变现,同时也会对当地的渔业生产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据了解,辽油公司紧靠渔业生产基地,渔船日常作业时需要加油,一旦恢复经营,将会使企业资产的功能得到最大发挥,并惠及当地渔民的生产、生活。
洞头法院立足于审判实际,灵活运用破产法律规定的司法精神,在审理中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破产企业管理人完成对辽油公司的债权确认、偿债能力分析等重整所需各项基础工作,依法批准了该企业进入司法重整后,该案的经办人、管理人多次与债权人及该企业的股东进行沟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同意了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赵某、虞某,并由第三人支付股权转让款项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及支付破产费用,提高了债务的清偿率,最大程度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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