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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一案,本律师介入辩护,依法得到法院轻判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吴合布律师 时间:201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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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彭某系江西人,2003年,初中毕业后来到温州瑞安飞云务工,在温务工期间,结识一帮年轻朋友,某日,这帮朋友在饭店吃饭期间,与他人发生争吵,遂电话联系彭某,要求过去帮助,彭某在帮忙过程中持刀将受害人砍成重伤,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彭某害怕走上了逃亡的道路,2011年前往上海公安局投案自首,彭某姐姐找到本律师,要求为其辩护。
办案心得:
接受彭某姐姐委托后,本律师第一时间与办案警官取得联系,依法会见了彭某,在会见过程中了本律师了解了案件的真实情况。案发时彭某系未成年,虽然命案发生后害怕而选择亡命天涯,但最终基于清网行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了解到这点事实后,本案积极跟公诉机关联系,争取得到公诉机关起诉时的从轻量刑意见提议,联系到了受害人的家属,争取在民事赔偿上做到最大的尽能力的补偿,最终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最终,法院依法采纳辩护人的从轻辩护意见,彭某最终得到了13年的判决量刑。
罪名详解:
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规定第234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处罚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立案标准:
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
吴合布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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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合布律师

简介:  吴合布律师,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开始从事律师服务行业,曾先后在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浙...[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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