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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周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吴合布 时间:201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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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本律师介入辩护,获得取保候审并依法撤销案件。


 

案情介绍

周某是浙江宁波人,在一家钢管公司负责钢管租赁业务,其业务范围主要与温州客户直接联系,2011年10月份,周某以涉嫌诈骗罪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妻子万分担心,专程从宁波来到温州找到本律师,接受周某妻子的委托。

办案实录

本律师通过申请会见周某,在会见的过程中,本律师了解到,周某可能仅仅为钢管公司的一名业务主管,不存在诈骗的犯罪可能,会见完毕后,本律师起草相关法律意见呈交公安机关,并多次与办案民警及相关办案人员对本案进行法律上的沟通,最终办公机关认为本案追责周某证据不足,依法给予取保候审,并在取保候审到期后,依法撤销对周某的刑事追责。


 

罪名详解: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处罚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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