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买农民劳力安置房能否退回定金
来源:温州日报2010-6-03 作者:whblawyer 时间:2013-05-15
高策律师事务所吴合布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安置房房屋买卖协议引起的纠纷,市民朱先生是否能够要的回10万元定金,关键要看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法律效力,即:“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劳力安置房的法律效力问题”。关于城镇居民买卖农村安置房合同效力问题,对于农村居民是否能向城镇居民出售安置房,虽然我国现有立法并没有涉及城镇居民可否购买农村房屋的具体规定,但是禁止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是现行法律和政策的基本原则。比如2007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07)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及国务院后续颁布的相关文件均作出了类似规定。
本案中所谓的劳力安置房,即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解决失地农民的住房需求,按征收土地面积返回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比例的建设土地,而后农民在这些返回地上建造的房产。安置房如果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自己居住,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获得由基层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及房产证。如果安置房进行转让且交易的对象是城市居民时,一般是不能获得房屋产权证,除非房屋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被征用为国有土地。
本案中,市民朱先生作为城市居民,按照相关规定不能购买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劳力安置房。现双方仅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出卖方也实际上未将安置房交付给朱先生使用、占有,本律师认为,结合相关规定,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更有利于平衡保护协议各方的利益。因此,中介机构应当退还朱先生缴纳的购房定金。
相关内容推荐:
- 1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
- 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3 浙江省高院、浙江省人
- 4 以房产受贿案中有关受
- 5 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
-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 7 “3·10”特大跨国电
- 8 公安部关于对吸毒人员
简介: 吴合布律师,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开始从事律师服务行业,曾先后在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浙...[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