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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司法,两条界线不可逾越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whblawyer 时间:201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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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权行使要有度,既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权,又要尊重司法程序,这是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不可逾越的两条界线。

 

    近日,据美国中情局前职员爱德华·斯诺登爆料,美国国家安全局于2007年便秘密开始了一项代号为“棱镜计划”的互联网监控项目,直接从大型互联网公司的中央服务器获得用户的视频、照片等个人信息。

 

    这一全球高度关注的事件所反映出的国家权力机关对个人隐私的侵害,也引起了人们对人格权问题的高度关注:不仅公权力要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新闻媒体的言论同样也需要止步于此。对于涉及到公众人物的案件,人们往往会关心当事人的家庭生活、收入、人际关系、感情经历等涉及到个人核心隐私的信息,媒体也因此会挖掘此类信息以满足公众的需求。这就可能会导致媒体监督权的滥用,媒体就有可能会侵犯到案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者名誉权等人格权。除非直接关涉公共利益,否则媒体也必须充分尊重司法程序中当事人的人格权。

 

    在网络迅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传媒进入了自媒体时代,每一个网民都可以成为信息源。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等宪法性权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满足,民众对司法的监督也为便捷和彻底,遇有不平事,只需敲击键盘,便可带来全社会范围内的讨论,使个人的遭遇成为人尽皆知的公共事件。媒体基于言论自由和知情权而对司法进行监督,这在本质上其实是公民私权利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然而,如果媒体对司法的监督超出了一定的界限,就可能会对司法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权行使要有度,一方面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权,另一方面要尊重司法程序,这是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不可逾越的两条界线。

 

    司法审判工作需要相对封闭的环境以排除非法律因素的不当干预,使法官作出公正的裁判,但是封闭的环境也容易规避监督、滋生腐败,影响司法公平正义。因而,司法权的行使又不能完全封闭,除了需要司法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之外,还需要来自外部的监督和约束。在各种外部监督机制中,媒体的监督最具有主动性、及时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因而有足够的能力对司法权的运行产生影响,无论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还是约束公权力的行使,媒体都可以发挥其他社会监督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

 

    媒体的监督能够弥补司法权行使过程中信息公开不足的缺陷,使得公民的知情权获得更加有力的保障。司法是社会正义的防线,而媒体监督关乎言论自由的基本人权,两者都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主题,因此应当在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共同目标之下,处理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

 吴合布律师 整理    (孔德翰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来源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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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吴合布律师,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开始从事律师服务行业,曾先后在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浙...[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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