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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案证明标准

来源:互联网 作者:whblawyer 时间:201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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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行为。
   (一)证明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犯罪手段、犯罪数额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明知、故意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证明有罪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举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提出有利于己的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三)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参见职务侵占案)
   (四)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证明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方法主要有勘验、检查,鉴定,扣押书证、物证,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
    1.勘验、检查
    (1)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账目勘验、检查,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挪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资金及挪用资金的时间、数额;
    (2)对犯罪嫌疑人的批示、签字、提供的票据锄验、检查,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挪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资金及挪用的时间、数额;
    (3)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还款单据、发票、财务列支进行审计,以证明其是否真实。
    2.鉴定
    (1)对涉案的票据、发票上的签字鉴定,以证明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
    (2)对犯罪嫌疑人与公司往来的账务进行审计,以证明其挪用资金的数额及时间。
    3.扣押书证、物证
    (1)扣押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公司、企业的身份及从事工作的相关证明,以证明其能否利用职务便利;
    (2)扣押含有犯罪嫌疑人签字、批示的单据、发票,以证明犯罪行为;
    (3)调取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在银行的往来账目,查明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资金流向、用途,以证明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资金是否被挪用;
    (4)扣押犯罪嫌疑人的手机,调取其通话记录、手机短信,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的明知、故意;
    (5)扣押、查封犯罪嫌疑人用挪用资金购买的房屋、车辆及其他赃物,以证明犯罪行为;
    (6)查封、冻结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在证券交易所开设的账户,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卡、持有的支票、汇票,以证明犯罪行为及犯罪后果。
    4.询问证人
    (1)犯罪嫌疑人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所从事的工作,以证明其能否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
    (2)犯罪嫌疑人与公司、企业、其他单位有无雇佣关系,公司、企业、其他单位是否拖欠其工资或佣金,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3)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的方式、手段、数额、时间、用途,以证明犯罪行为;
    (4)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的目的、动机,以证明其主观状态;
    (5)挪用资金的去向,是自己使用还是给他人使用,他人的情况,挪用资金是否被用于违法活动或营利活动,以证明犯罪行为;
    (6)犯罪嫌疑人事前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利用挪用的资金从事违法活动,以证明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7)犯罪嫌疑人是否占有本单位的资金,占有的数额,是否归还,没有归还的数额,以证明犯罪行为及犯罪后果;
    (8)犯罪嫌疑人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后是否潜逃,给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以证明犯罪行为及结果。
    5.询问被害人
    (1)何时、何地雇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在本单位担任的职务,从事的工作,以证明其身份;
    (2)本单位的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证明被害人的情况;
    (3)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的数额、时间、方式、用途,是否归还,没有归还的数额,以证明犯罪行为及犯罪后果;
    (4)与犯罪嫌疑人有无债权、债务纠纷,本单位是否拖欠犯罪嫌疑人的佣金或保证金,以证明是否存在犯罪行为;
    (5)犯罪嫌疑人是否占有本单位的资金,是否催还,犯罪嫌疑人是否归还,没有归逐的数额,以证明犯罪行为及犯罪后果;
    (6)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后是否潜逃,给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何种影响,以证明犯罪后果。
    6.讯问犯罪嫌疑人
    (1)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担任的职务、从事的工作,以证明其能否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
    (2)与所在单位有无雇佣关系,有无签订雇用合同,所在单位是否拖欠自己的工资或佣金,拖欠的数额,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3)挪用所在单位资金的方式、手段、数额、时间,以证明犯罪行为及犯罪后果;
    (4)挪用资金的去向、用途,是自己使用,还是给他人使用,使用人的情况,以证明犯罪行为;
    (5)事先是否知道他人准备利用挪用的资金从事违法或犯罪活动,以证明案件的性质及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6)挪用资金的目的、动机,为何要将本单位的资金挪用给他人,以证明其犯罪主观状态;
    (7)是否占有本单位的资金、占有本单位资金的数额,以证明犯罪行为及结果;
    (8)单位是否催要被自己挪用的资金,单位催要后,是否主动归还,以证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故意;
    (9)挪用资金后是否潜逃,给所在单位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何种影响,以证明犯罪后果。
    7.推定
犯罪嫌疑人占有本单位较大数额的资金,经本单位催还后,仍不主动归还的,推定其意图挪用本单位资金。  
(五)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1.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的证明,证据主要有法院的判决书、公安网上的资料、证人证言。
    2.对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的数额是否特别巨大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书证。
    3.对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后是否潜逃,是否给单位生产、经营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
    (六)补强证明
    1.犯罪嫌疑人提出证据,主张与本单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本单位拖欠其工资、佣金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与本单位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犯罪嫌疑人主张不知道他人利用挪用的资金从事违法活动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以证明其知道化人利用挪用资金从事违法活动。
    3.犯罪嫌疑人辩解挪用的资金都及时归还,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以证明犯罪嫌疑人都是挪用后款补前款的方式归还本单位的资金。
吴合布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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