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whblawyer 时间:2013-05-30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8.02.09
【实施日期】1988.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缉私和违法案件处理/执行
1.1988年2月9日公布
2.法(研)复〔1988〕12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研)发〔1987〕79号请示报告收悉。现对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答复如下:
海关法第四条第(四)项中规定:“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该条规定的扣留,是限制了人 身自由的。我们同意你院意见,人民法院对犯走私罪的被告人作出刑事判决后,原在海关扣留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扣留1日折抵刑期1日。
相关内容推荐:
- 1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
- 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3 浙江省高院、浙江省人
- 4 以房产受贿案中有关受
- 5 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
-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 7 “3·10”特大跨国电
- 8 公安部关于对吸毒人员
简介: 吴合布律师,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开始从事律师服务行业,曾先后在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浙...[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