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合布律师,13958740242
吴合布律师,13958740242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为您辩护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因同一犯罪事实两次被收容审查应如何折抵刑期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吴合布律师 时间:2013-05-30

如果您还有法律疑问,您可以直接电话咨询吴合布律师咨询电话:13958740242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因同一犯罪事实两次被收容审查应如何折抵刑期的电话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0.02.06 
【实施日期】1990.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量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因同一犯罪事实两次被收容审查应如何折抵刑期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意见,即因同一犯罪事实两次被收容审查,其第一次和第二次被收容审查的日期均应折抵刑期。
   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同一犯罪事实两次被收容审查应如何折抵刑期的请示报告1990年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1979年1月19日《关于罪犯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折抵刑期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规定“犯人在判刑前多次被收容审查、应如何折抵刑期的问题……应以最后一次收容审查的日期折抵刑期。”但是,这个批复未区分是因同一犯罪事实被收容审查,还是因不同行为被收容审查。我们认为,如果因同一犯罪事实两次被收容审查,其第一次被收容审查和第二次被收容审查的日期均应折抵刑期。
   以上意见妥否,望批示。
  

吴合布律师,13958740242

首席律师
吴合布律师,13958740242

吴合布律师

简介:  吴合布律师,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开始从事律师服务行业,曾先后在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浙...[详细]

Copyright◎2012-2022 为您刑事辩护网 温州刑事律师|温州刑辩律师|温州刑事辩护律师  浙ICP备18056191号-1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浙公网安备:33030202001354号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商务六路悦开工中心15层(温州市民中心东首) 手机:13958740242 E-mail:whbccj@126.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添加微信

手机扫描添加吴律师微信

微信号:wohebu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