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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梅州一官员在纪委办案一个多月受贿过千万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1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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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记者李海强 通讯员汪次安

梅州官员吴汉林如此谋取巨额利益——

短短一个多月时间,梅州一名纪委干部多次收受他人1000多万元的贿款。昨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对梅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原干部吴汉林涉嫌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

一个多月时间受贿7次

据了解,被告人吴汉林出生于1982年,本科文化,被批捕前是梅州市司法局主任科员。2013年1月2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执行逮捕。2009年1月至2012年11月9日,吴汉林任梅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干部。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汉林在梅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期间,利用其查办案件之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魏某球、房某瑜共计人民币1029万元、港币22万元。

2012年6月,梅州市拍卖行副处级干部魏某球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梅州市纪委调查。为得到时为梅州市纪委纪检监察二室干部吴汉林的关照,2012年7月1日晚,魏某球在梅州市火车站进城大道送给吴汉林人民币4万元。

2012年7月31日至9月10日,吴汉林利用其抽调至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4·09”专案组、调查梅县嘉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房某瑜涉嫌违法违纪之机,先后7次共收受房某瑜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25万元、港币22万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其赃款人民币631.9548万元以及赃款购买的路虎极光、丰田锐志小轿车各一辆。

庭审

被告人自求判处10年监禁检方建议轻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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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被告人吴汉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他在最后陈述中说:“我对我的罪行全部承认,这些犯罪事实如我所说,我很后悔,我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我诚心悔过,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吴汉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029万元,港币22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短时间内多次收受贿赂,短短一个多月,就收受了1000多万,性质恶劣,本应严惩,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以及今天法庭开庭审理时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建议法庭判处其无期徒刑。

此案法院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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