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狱友半年内肢解烹煮5名夜场女 法庭上屡屡冷笑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1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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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两名男子在半年之内向5名夜场女下毒手,犯罪手法丧尽天良、血腥残忍,让人不敢正视。虽然这是一起极端罕见的凶杀案,然而,这个惨剧背后,仍然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为了不让惨剧再度发生,一连串的问号,等着我们追问下去:
半年内5名夜场女遇害,失足的妇女从事色情活动固然是要打击,但当她们游走在法律的边缘时,谁来保护她们的人身安全呢?
两名男子都是减刑释放人员,其中一人还曾被判无期徒刑,却仅服刑9年就出来了,出来后的当年就开始肢解夜场女。或许,如果不减刑,惨剧可能就不会发生。
深圳罗湖区夜场小姐遭劫杀案昨开庭审理
据广州日报报道 8月1日,耸人听闻的深圳罗湖区夜场小姐劫杀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两名减刑释放的狱友出狱后来深,专门到夜场物色女性工作人员并诱骗至住处,先寻欢再碎尸,然后烹煮抛弃,半年之内有5名女子遇害。该案件未当庭宣判。
两人都是减刑释放人员
根据检方起诉书,被告林鹄、谢秉佑都是减刑释放人员,林鹄还曾被判无期徒刑,服刑9年出来后,当年就开始用残忍手法犯案。
两人是在监狱服刑期间认识的。两人出狱后,先后到深圳务工。2011年12月,两人开始合谋抢劫、杀害夜总会“三陪女”,伺机作案。直至案发,两人先后抢劫、杀害5名“三陪女”,共劫得现金人民币4万元,手机7部、首饰若干。
杀人手法残忍血腥
第一起杀人案发生在2011年12月20日,距离林鹄出狱仅7个月的时间。当天19时许,林、谢两人随身携带装有菜刀、手铐、砧板等作案工具的旅行箱来到罗湖区东门南路某假日酒店开房。随后,林鹄致电被害人孔某,以嫖宿为名邀约其到该房。20时许,孔某依约来到该房,即被林谢两人控制,劫走随身现金人民币数百元、手机两部。当晚,林谢两人用毛巾捂死孔某灭口,肢解尸体装入旅行箱。
次日13时许,两被告人携带旅行箱回到位于布吉街道的住处内烹尸。其后,两人将尸体残骸丢弃至布吉街道一条水沟内。
每周诱杀一女子
2012年5月,两人为方便作案,专门租下位于罗湖区春风路长丰苑内的一套出租屋,并购买阿普唑仑、菜刀、钢锯、砧板等作案工具,然后开始作案,每周杀一人。
5月18日晚,两人来到太阳国际夜总会唱歌喝酒,挑选被害人陈某坐台。次日凌晨1时许,两人将陈某带至出租屋内嫖宿,控制陈某后,劫得现金6000余元、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首饰若干,逼问出银行卡密码。随后谢秉佑出门从柜员机内提取了7700元。9时许,两被告睡醒后共同用毛巾捂死陈某灭口,碎尸烹煮。当晚,两人将尸体残骸丢弃到宝安区沙井街道一条水沟内。
5月29日,两人用同样手法杀死了国色天香夜总会的坐台女袁某,劫得钱财1.4万多元及手机、首饰等,最后抛尸到布吉一水沟内。
6月5日,两人用相同手法将毕打奥夜总会的坐台女覃某杀死并抛尸,劫得钱财1.2万多元。
6月12日,两人用相同手法杀死了人间新潮夜总会的坐台女宋某,仅劫得钱财数十元、手机等,最后抛尸宝安沙井一河渠内。
6月20日,两人以嫖宿为名,电召被害人周某,意图抢劫杀人。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其出租屋内将两人抓获归案。
庭审
被告庭上竟屡屡冷笑
8月1日下午3时,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当法警把两名被告押进法庭时,现场被害者家属的情绪瞬间被点燃,纷纷离开座位喝骂两名被告,“打死他”,“现场杀死他”,“我要看着他死”……
面对情绪激动的家属,林鹄看起来更凶,他竟然还恶狠狠地瞪了欲动手的青年一眼,两眉成八字形倒立,凶光毕露。
庭审时,两人都表示认罪,但林鹄的态度很嚣张,在庭上被问话时竟屡屡冷笑。而谢秉佑则自称是林鹄逼他参与的。
当检察官讯问林鹄第一、二单命案的详细经过时,林鹄的回答是“不记得了”,“跟你起诉书里说的一样”。当检察官第三次讯问其被害人名字时,林鹄竟然冷笑了一声,他的回答还是“不知道”,然后对犯罪过程只做出很简单的回答:“吃饭、做爱、杀人、碎尸、抢劫。”对后3单命案的讯问时,林鹄的表现都是一致的,冷笑、简单的10字答复,其嚣张态度令人发指。
林鹄:1977年出生,广东茂名人,中专文化。因抢劫罪,于2002年6月3日被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5月12日减刑释放。
谢秉佑:1980年出生,广东始兴人,初中文化。因犯抢劫罪,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7年11月减刑释放。
反思
夜场女的安全谁来保障?
该案中,5名女性夜场工作者落得被残忍杀害的命运,只有一人在警方的及时解救下才逃出。作为一个自然人,她们的人身安全也需要得到保护。然而,当她们游走在法律的边缘时,谁来保护她们的人身安全呢?
执行减刑时应谨慎
林鹄是一个减刑释放人员,本来被判的是无期徒刑,但2002年进去,2011年又出来杀人了。我们的减刑是不是出现了问题?
律师认为:本案中两名刑满释放人员在服刑期间,应当适用的是1997年《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2012年7月1日后施行相关规定已经改为实际刑期不能少于13年。
目前一些地方存在司法腐败,狱政管理松懈,以致或多或少地出现“只要肯花钱,功就立不完”的现象,荒唐地减刑就可以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所以,那些经常“立功”的服刑人员,往往达到刑满最低标准后就会出来。
在具体的减刑适用过程中,个体的执法者应当慎之又慎,杜绝非法减刑的情况出现。
吴合布律师 整理
两名男子在半年之内向5名夜场女下毒手,犯罪手法丧尽天良、血腥残忍,让人不敢正视。虽然这是一起极端罕见的凶杀案,然而,这个惨剧背后,仍然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为了不让惨剧再度发生,一连串的问号,等着我们追问下去:
半年内5名夜场女遇害,失足的妇女从事色情活动固然是要打击,但当她们游走在法律的边缘时,谁来保护她们的人身安全呢?
两名男子都是减刑释放人员,其中一人还曾被判无期徒刑,却仅服刑9年就出来了,出来后的当年就开始肢解夜场女。或许,如果不减刑,惨剧可能就不会发生。
深圳罗湖区夜场小姐遭劫杀案昨开庭审理
据广州日报报道 8月1日,耸人听闻的深圳罗湖区夜场小姐劫杀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两名减刑释放的狱友出狱后来深,专门到夜场物色女性工作人员并诱骗至住处,先寻欢再碎尸,然后烹煮抛弃,半年之内有5名女子遇害。该案件未当庭宣判。
两人都是减刑释放人员
根据检方起诉书,被告林鹄、谢秉佑都是减刑释放人员,林鹄还曾被判无期徒刑,服刑9年出来后,当年就开始用残忍手法犯案。
两人是在监狱服刑期间认识的。两人出狱后,先后到深圳务工。2011年12月,两人开始合谋抢劫、杀害夜总会“三陪女”,伺机作案。直至案发,两人先后抢劫、杀害5名“三陪女”,共劫得现金人民币4万元,手机7部、首饰若干。
杀人手法残忍血腥
第一起杀人案发生在2011年12月20日,距离林鹄出狱仅7个月的时间。当天19时许,林、谢两人随身携带装有菜刀、手铐、砧板等作案工具的旅行箱来到罗湖区东门南路某假日酒店开房。随后,林鹄致电被害人孔某,以嫖宿为名邀约其到该房。20时许,孔某依约来到该房,即被林谢两人控制,劫走随身现金人民币数百元、手机两部。当晚,林谢两人用毛巾捂死孔某灭口,肢解尸体装入旅行箱。
次日13时许,两被告人携带旅行箱回到位于布吉街道的住处内烹尸。其后,两人将尸体残骸丢弃至布吉街道一条水沟内。
每周诱杀一女子
2012年5月,两人为方便作案,专门租下位于罗湖区春风路长丰苑内的一套出租屋,并购买阿普唑仑、菜刀、钢锯、砧板等作案工具,然后开始作案,每周杀一人。
5月18日晚,两人来到太阳国际夜总会唱歌喝酒,挑选被害人陈某坐台。次日凌晨1时许,两人将陈某带至出租屋内嫖宿,控制陈某后,劫得现金6000余元、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首饰若干,逼问出银行卡密码。随后谢秉佑出门从柜员机内提取了7700元。9时许,两被告睡醒后共同用毛巾捂死陈某灭口,碎尸烹煮。当晚,两人将尸体残骸丢弃到宝安区沙井街道一条水沟内。
5月29日,两人用同样手法杀死了国色天香夜总会的坐台女袁某,劫得钱财1.4万多元及手机、首饰等,最后抛尸到布吉一水沟内。
6月5日,两人用相同手法将毕打奥夜总会的坐台女覃某杀死并抛尸,劫得钱财1.2万多元。
6月12日,两人用相同手法杀死了人间新潮夜总会的坐台女宋某,仅劫得钱财数十元、手机等,最后抛尸宝安沙井一河渠内。
6月20日,两人以嫖宿为名,电召被害人周某,意图抢劫杀人。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其出租屋内将两人抓获归案。
庭审
被告庭上竟屡屡冷笑
8月1日下午3时,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当法警把两名被告押进法庭时,现场被害者家属的情绪瞬间被点燃,纷纷离开座位喝骂两名被告,“打死他”,“现场杀死他”,“我要看着他死”……
面对情绪激动的家属,林鹄看起来更凶,他竟然还恶狠狠地瞪了欲动手的青年一眼,两眉成八字形倒立,凶光毕露。
庭审时,两人都表示认罪,但林鹄的态度很嚣张,在庭上被问话时竟屡屡冷笑。而谢秉佑则自称是林鹄逼他参与的。
当检察官讯问林鹄第一、二单命案的详细经过时,林鹄的回答是“不记得了”,“跟你起诉书里说的一样”。当检察官第三次讯问其被害人名字时,林鹄竟然冷笑了一声,他的回答还是“不知道”,然后对犯罪过程只做出很简单的回答:“吃饭、做爱、杀人、碎尸、抢劫。”对后3单命案的讯问时,林鹄的表现都是一致的,冷笑、简单的10字答复,其嚣张态度令人发指。
林鹄:1977年出生,广东茂名人,中专文化。因抢劫罪,于2002年6月3日被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5月12日减刑释放。
谢秉佑:1980年出生,广东始兴人,初中文化。因犯抢劫罪,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7年11月减刑释放。
反思
夜场女的安全谁来保障?
该案中,5名女性夜场工作者落得被残忍杀害的命运,只有一人在警方的及时解救下才逃出。作为一个自然人,她们的人身安全也需要得到保护。然而,当她们游走在法律的边缘时,谁来保护她们的人身安全呢?
执行减刑时应谨慎
林鹄是一个减刑释放人员,本来被判的是无期徒刑,但2002年进去,2011年又出来杀人了。我们的减刑是不是出现了问题?
律师认为:本案中两名刑满释放人员在服刑期间,应当适用的是1997年《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2012年7月1日后施行相关规定已经改为实际刑期不能少于13年。
目前一些地方存在司法腐败,狱政管理松懈,以致或多或少地出现“只要肯花钱,功就立不完”的现象,荒唐地减刑就可以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所以,那些经常“立功”的服刑人员,往往达到刑满最低标准后就会出来。
在具体的减刑适用过程中,个体的执法者应当慎之又慎,杜绝非法减刑的情况出现。
吴合布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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