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婺源一村官挪用公款200余万获刑15年
来源:人民法院网 作者:吴合布律师 时间:201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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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詹菊生) 6月28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受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宣判终审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程云枫犯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今年3月13日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和宣判的一起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的村官犯罪案件。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程云枫利用管理村小组集体资金之便,私自挪用人民政府发放给村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2187870.52元,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挪用集体资金218100.98元,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2012年,被告人程云枫担任婺源县蚺城街道工作委员会上梅洲村委会民兵营长。2009年4月10日,上梅洲村委会实行“组财村代理”制度,由程云枫代理并接管该村委会上梅洲、大王桥、小港、岭底、仁川、下呈六个村小组的财务。按“组财村代理”制度,支取村小组账户资金,由村小组会计到被告人程云枫那里领取空白借条,填写借款用途、金额、日期并签名,交村委会书记或主任审批同意签字,被告人按照借条批准的金额,开具城郊信用社的现金支票,盖村小组行政公章、组长私章、被告人私章,方可到城郊信用社支取现金。被告人程云枫代管的六个村小组的组长,为图省事和出于对被告人程云枫的信任,将小组公章、个人私章都交被告人程云枫保管。2011年2月起至2012年7月,被告人程云枫先后111次私自使用村小组公章、村小组组长私章、本人私章在空白的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上盖章,擅自将上梅洲、大王桥、小港、岭底、仁川五个村小组在婺源县农村信用社城郊分社账户上共计2405971.5元取出用于个人赌博,案发后无法归还赃款。2012年7月21日,被告人程云枫挪用村小组账户现金的事被发现后逃到景德镇,被告人程云枫女朋友林某芳通过短信劝程云枫回来自首,次日程云枫从景德镇回婺源归案时在高速公路婺源出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程云枫身为村委会基层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组财村代理”的工作之便,挪用上梅洲村委会大王桥等五个村小组资金2405971.5元,其中挪用将本该协助人民政府发放给村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2187870.52元,用于非法活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被告人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被告人程云枫利用管理村小组集体资金的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218100.98元用于非法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故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程云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程云枫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村官,是品外最基层、最小的“官”,却是与群众利益最密切、最直接的“官”。从带领村民谋生致富到村事自治,从解决村民纠纷矛盾到代管、分配村集体钱物,从政策信息联络获取到惠及村民利益,村官自有优势。随着国家惠民政策实施和村级经济的发展,村官代管或掌控的钱物也日渐增多。由于对村民自治的监督缺位,村官贪腐已渐成新害,尽管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涉案数额也总会叫人瞠目结舌。
这是今年3月13日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和宣判的一起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的村官犯罪案件。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程云枫利用管理村小组集体资金之便,私自挪用人民政府发放给村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2187870.52元,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挪用集体资金218100.98元,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2012年,被告人程云枫担任婺源县蚺城街道工作委员会上梅洲村委会民兵营长。2009年4月10日,上梅洲村委会实行“组财村代理”制度,由程云枫代理并接管该村委会上梅洲、大王桥、小港、岭底、仁川、下呈六个村小组的财务。按“组财村代理”制度,支取村小组账户资金,由村小组会计到被告人程云枫那里领取空白借条,填写借款用途、金额、日期并签名,交村委会书记或主任审批同意签字,被告人按照借条批准的金额,开具城郊信用社的现金支票,盖村小组行政公章、组长私章、被告人私章,方可到城郊信用社支取现金。被告人程云枫代管的六个村小组的组长,为图省事和出于对被告人程云枫的信任,将小组公章、个人私章都交被告人程云枫保管。2011年2月起至2012年7月,被告人程云枫先后111次私自使用村小组公章、村小组组长私章、本人私章在空白的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上盖章,擅自将上梅洲、大王桥、小港、岭底、仁川五个村小组在婺源县农村信用社城郊分社账户上共计2405971.5元取出用于个人赌博,案发后无法归还赃款。2012年7月21日,被告人程云枫挪用村小组账户现金的事被发现后逃到景德镇,被告人程云枫女朋友林某芳通过短信劝程云枫回来自首,次日程云枫从景德镇回婺源归案时在高速公路婺源出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程云枫身为村委会基层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组财村代理”的工作之便,挪用上梅洲村委会大王桥等五个村小组资金2405971.5元,其中挪用将本该协助人民政府发放给村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2187870.52元,用于非法活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被告人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被告人程云枫利用管理村小组集体资金的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218100.98元用于非法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故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程云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程云枫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村官,是品外最基层、最小的“官”,却是与群众利益最密切、最直接的“官”。从带领村民谋生致富到村事自治,从解决村民纠纷矛盾到代管、分配村集体钱物,从政策信息联络获取到惠及村民利益,村官自有优势。随着国家惠民政策实施和村级经济的发展,村官代管或掌控的钱物也日渐增多。由于对村民自治的监督缺位,村官贪腐已渐成新害,尽管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涉案数额也总会叫人瞠目结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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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吴合布律师,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开始从事律师服务行业,曾先后在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浙...[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