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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房管局长服刑期间被查出漏罪 狱中被增刑

来源:中新网 作者:龙湾法院 时间:201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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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温州6月7日电(记者赵小燕)7日上午,原温州市房管局龙湾区分局局长戴建华在温州龙湾法院受审,他已第二次接受审判。2012年10月,戴建华已因贪污受贿被判入狱12年。因在服刑期间被查出漏罪,戴建华今天又被龙湾法院判刑一年,与前罪并发,法院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审理查明:2006年3月至2007年9月期间,戴建华担任温州市房产管理局龙湾分局副局长,被龙湾区人民政府委派至瓯海大道龙湾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担任副指挥,负责瓯海大道龙湾段沿线永中片区拆迁安置工作。永中街道被拆迁户孙某(已判刑)属拆迁对象,民房安置后厂房应异地安置。

  但孙某认为厂房按照民房安置更有经济利益,通过他人找时任瓯海大道龙湾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的被告人戴建华说情,要求将其部分厂房面积变更为民房安置面积。

  戴建华明知孙某的要求不符合拆迁政策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当事人请托并事后收受贿赂50000元,违规通过开“集体现场协调会”讨论,采取开具联系单的形式为孙某办理100平方米违章厂房按同等面积予以民房安置,后又在联系单为孙某增加20平方米民房安置。

  经评估,该120平方米的民房安置给国家造成损失计人民币98.1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建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集体研究”形式,违规为孙某办理拆迁安置,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戴建华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戴建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刑罚有期徒刑十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另悉,2012年10月29日,戴建华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曾被该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建华历任温州市瓯海区房产管理局公房管理股副股长、市场管理科副科长、永强房管所副所长、所长,温州市房产管理局龙湾分局副局长兼永强房管所所长、瓯海大道建设指挥部龙湾段副指挥,温州市房产管理局龙湾分局局长等职务,在此期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建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342198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又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达人民币50000元,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戴建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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