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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关系的探讨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whblawyer 时间:201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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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微妙的, 但也是光明的。坚信任这种关系是应该坚持在阳关下的交往,非常正当的交往,如同君子之交淡如水的关系,相互多探讨法律专业,多监督履职情况,达到共同提高。

以下的文章来自人民法院报:原标题:法官与律师关系的三个关键词

 准确把握好兼听则明、通则不痛、和而不同这三个关键词,对于妥善处理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对于提升司法公信、确保司法公正,在现阶段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作为为公众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职业群体,律师的依法执业活动对保护公民权益,防止司法权恣意,增强公众对司法的认同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妨碍律师执业,弱化律师职能,乃至个别无良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不正当利益输送,严重扭曲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侵蚀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根基,极大地损耗了司法公信力。因此,妥善处理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对于提升司法公信、确保司法公正尤为迫切。对于法官而言,由于使命和职责所在,要以更加理性、包容和主动的姿态,架设起与律师正当关系的“连心桥”,筑建起与律师不当交往的“防火墙”,积极构建健康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具体要把握好三个关键词:

 

    一是兼听则明。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执业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是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显示着一个地区司法制度的成熟度。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进一步加强了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明确规范了会见权、查阅案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律师执业权利,拓宽了律师参与诉讼的权利范围,强化了律师执业的法律救济。但受传统观念、惯性依赖等因素的影响,法律的规定要不折不扣的落实到位,还存在一些阻力和障碍。因此,尊重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依法履职是处理好法官与律师关系、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要矛盾。

 

    这就要求法官必须积极转变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当法律程序、居中裁判等司法理念,在诉讼活动中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条件。如设置专门阅卷场所,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发放调查令,支持律师依法取证;收到诉讼材料时向律师出具书面收据,体现人格平等。尤其要把法律赋予刑辩律师的执业权利落到实处,真正形成法庭控辩充分对抗的格局。

 

    二是通则不痛。中医经络学说有一句名言,叫“通则不痛,痛则不通”。意思是说人体经络通则身体正常,不会感觉到疼痛或者不舒服,而经络不通则会引起疼痛或疾病。法官与律师同为法律职业者,但角色不同,分析处理问题的方式角度也不同。如果沟通不畅、信息阻却,必然引发隔阂,导致猜忌,乃至相互抱怨、相互指责,进而影响整个司法制度或者司法有机体功能的正常发挥。我国律师制度起步较晚,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意识淡薄,尤其是受传统诉讼文化的影响,律师与法官在整体上缺乏沟通与互信,两大群体之间存在较深的认识错位。

 

    法官与律师虽身份不同,但却为“同道中人”,共同承担着捍卫法律公正与权威的职责和使命,加强沟通势在必行。同时,要坚持“个人之间少来往,组织之间多沟通”的原则。法官和律师都要做坦荡君子,坚持在阳光下正当交往,多探讨法律专业和依法履职的问题,共同提高职业素质。私人之间始终要保持适当的距离,不让金钱和利益玷污了彼此的职业良知和法律信仰。另外,要畅通交流渠道。比如,法院与律管部门、律师群体定期联合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和培训会,搭建好互学互评互鉴平台;还可以运用“院长电子邮箱”、公众服务网“律师通道”等方式,提升两者沟通交流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便利化水平。在制定审判指导文件过程中,征求律师群体的意见,凝聚各方智慧,共同提升“司法产品”质量。

 

    三是和而不同。从社会分工看,法官具有裁判者和社会普通成员的双重属性,在行使职权中极易发生公权与私益的冲突。在法官具有良好人品的理想状态下,两种身份泾渭分明,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的审判权也应该能与私利截然分开。但不可否认,律师作为市场主体和法律主体的统一,也具有维护社会公义和追求商业利益的双重身份。在正当交往中,法官和律师应当是“和而不同”的君子,各自履行职责,共同追求正义,维护法律尊严。但如果法官与律师身份混同或者交往无度,致使法官私益与律师的商业利益重合叠加,就有可能因公私利益冲突而徇私枉法,冲击公正底线。

 

    因此,作为法官,在与律师交往的同时,要时刻保持避免个人利益重合或者公私利益冲突的清醒,并接受比其他公务人员更加严苛的纪律要求和任职限制。法官个人要保持洁身自好、廉洁自律,而且还要避免言行举止、身份行为引发社会公众的合理怀疑。如,不给律师介绍案源,不私下接受律师宴请,等等。作为管理者,对法官不廉要实行“零容忍”、“终身禁业”,以“禁止性规定+后果性规定”的方式划定“高压线”,增加法官不廉成本。在此基础上,还应当严格执行法官配偶、子女不得担任律师的任职回避制度,治理离职退休法官“隐性代理”,规范法官近亲属的“公民代理”行为,在具有特殊关系的法官和律师之间实行一定限度的“物理隔离”,以看似最笨但最管用的办法堵塞权力运行漏洞,最大程度降低法官不廉的机会。

 

    (作者单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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