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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止于惩恶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林劲标 时间:201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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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肯定或否定并不是为了区分行为人本身的好与坏,而是基于对某种行为作出的是与非、对与错的评判,从而为人们提供一种为或不为的行为模式。

 

    意外盗得百万玉石,却因内心不安,颠簸千里还“赃”,这位被称为“最傻小偷”的黄某近日获得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的轻判。法官认可了黄某的“善”行,轻判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6月1日《人民法院报》)。笔者不禁为这样的判决叫好,它向社会宣示:及时止“恶”也是一种善举。

 

    与一般窃贼希望偷得财物越值钱越好不同,在发现盗得价值百万玉石后,黄某认为超出了自己的底线,并自掏腰包驱车千里将玉石物归原主,还谢绝了失主3000元的酬谢。笔者无意去证明黄某是个好人,法律的肯定或否定并不是为了区分行为人本身的好与坏,而是基于对某种行为作出的是与非、对与错的评判,从而为人们提供一种为或不为的行为模式。对黄某而言,扒窃行为应受谴责毋庸置疑,然而还赃举动却值得肯定。

 

    事实上,黄某的“善”举不仅得到了失主的感恩,也获得了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得到肯定后的黄某甚至在离开后还不忘打电话提醒被害人“今后要小心防盗”。笔者由此想到,人不该因为一次的犯错而一辈子背上罪恶的包袱。良好的法律是与人们朴素的道德观相呼应的,它应当站在保护和鼓励更多的人去做好事的立场上,它可以唤醒人们内心人性向善的“正能量”。

 

    在罪行被揭露后,检察机关以黄某涉嫌盗窃犯罪且数额巨大为由提出了在十年以上量刑的公诉建议。对于法官而言,这是个两难的选择:要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重刑;要么顺应道德予以轻判。值得庆幸的是,本案法官没有机械适用法条,而是很好理解了法律精神,适用了事实认识错误的刑法理论,将百万玉石排除在被告人的犯意内,很好地践行了我国刑法关于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罚相适应的追责原则,最终对黄某实施了轻判。

 

    获得轻判的黄某当场痛哭,“以为自己会被判个十多年,没想到法官愿意再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正如判决书中所言,“被告人黄某的扒窃行为毫无疑义应受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但其后不远千里将所盗玉石完璧归还失主的行为,不论其是出于自身的良知还是对法律的敬畏,都应该在道德上予以肯定和在法律上予以正面评价,并且可以也应该成为其改过自新之路的起点。”法官的判决让黄某无悔于当初的选择,避免让他陷入无望的深渊,让他选择站在人生的新起点。笔者相信,下一次,在面临同样的情况,“黄某们”都会作出相同的抉择,选择做一个好人。

 

    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适当的刑罚会让犯罪人觉得罪有应得,从而改过自新;而过重的刑罚,不仅无法使得犯罪人得到改造,甚至激起其逆反心理,更加变本加厉的报复社会。“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法律不能无视朴素的道德诉求,在打击恶行的同时,更要肯定善举,甚至不要吝啬对善意的褒奖。

 

    刑罚的功能不在于根除犯罪人,而是预防和根治犯罪行为。在某种程度而言,预防比惩治更重要。一个好的判决,不是一味追求惩恶,更要扬善;不是一味追究重刑,更要宽严相济;不是一味强调苛责,更要给人以重生的机会。

 

    (作者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自人民法院报201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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