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合布律师,13958740242
吴合布律师,13958740242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为您辩护网 > 刑事专题 > 正文

案例选编——段广盛、侯勇、董琪盗窃案

来源:未知 作者:whblawyer 时间:2013-05-16

如果您还有法律疑问,您可以直接电话咨询吴合布律师咨询电话:13958740242
【审判名称】:段广盛、侯勇、董琪盗窃案
【审判程序】:一审
【案件分类】:刑事
【公 布 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6)甘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二00六年三月一日
【受理法院】: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广盛,男,汉族,1968年11月9日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水电设计院1号家属楼2单元303室。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原张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1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5年9月14日拘留,同年9月27日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侯勇,又名侯荣,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小学文化,无业,住张掖市锅厂家属楼。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新疆哈密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5年9月14日拘留,同年9月27日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董琪,又名董永,男,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甘州区梁家墩镇六号村四社。199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张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4年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5年9月14日拘留,同年9月27日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英平,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字(2006)第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广盛、侯勇、董琪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0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健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广盛、侯勇、被告人董琪及其辩护人王英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至2005年9月13日,被告人段广盛、侯勇、董琪时分时合破坏电力设备及盗窃作案,其中被告人段广盛参与破坏电力设备11起,盗窃作案10起,总价值123787元,被告人董琪参与破坏电力设备10起,盗窃作案8起,总价值109116元,被告人侯勇参与破坏电力设备10起,盗窃作案8起,总价值123694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证人李海清、庞爱国、李荣贵、刘建国、袁伟财、张维荣、张金、周福新等的证言,失主王茂生、张有等人的陈述,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广盛、侯勇、董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提请本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依法惩处。
  被告人段广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其只参与盗窃变压器7台,且未参与盗窃张掖云鹏生物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昆仑生化公司、张掖市建筑公司及张掖体校的财物。
  被告人侯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起诉书指控其盗窃梁家墩镇六号村五社王学福的钢筋数量不属实。
  被告人董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起诉书指控其盗窃梁家墩镇六号村五社王学福的钢筋数量不属实。其辩护人认为:一、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二)项之规定,应择一重罪处罚;二、被告人破坏电力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三、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系从犯;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5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琪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被告人段广盛的正三轮摩托车,采取撬锁手段,盗窃本区云鹏生物有限责任公司动力车间废铁400KG,价值640元; 
  2、2005年7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段广盛、董琪伙同段广顺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被告人段广盛的正三轮摩托车,采取撬锁手段,盗窃本区党寨镇小寨村四社王茂生磨房内的价值492元的7.5KW型电机一台、价值 108元的2.2KW型电机二台及价值190元的板秤一台,共计价值790元;
  3、2005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段广盛、董琪伙同段广顺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被告人段广盛的正三轮摩托车,盗窃本区党寨镇七号村六社30KW型补偿器一台,价值288元; 
  4、2005年7月23日晚,被告人段广盛、董琪伙同段广顺经事先预谋踩点后,驾驶被告人段广盛的正三轮摩托车,盗窃张掖市东北郊经济新区东泉学校价值50元铁炉8台,价值108元的冒炉一台,共计价值508元; 
  5、2005年8月13日晚,被告人段广盛、侯勇伙同段广顺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被告人段广盛的正三轮摩托车,采取压剪剪锁手段,盗窃张掖市体校电缆线100米、电焊线50米及带丝器一个,价值1390元; 
  6、2005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段广盛、侯勇伙同段广顺经事先预谋踩点后,驾驶被告人段广盛的正三轮摩托车,盗窃本区丝路春酒厂北环路家属院锅炉房内15KW、18.8KW电机各一台,价值1314元; 
  7、2005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段广盛、董琪、侯勇伙同段广顺经事先预谋踩点后,驾驶被告人段广盛的正三轮摩托车,采取翻墙手段,盗窃本区丝路春酒厂北环路家属院锅炉房内价值480元的QJ3-30型、价值420元的QJ3-25型补偿器各一台,共计价值900元; 
  8、2005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侯勇、董琪伙同段广顺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被告人段广盛的正三轮摩托车,采取压剪剪锁手段,盗窃张掖市建筑公司农场价值2133元的7.5KW、2.2KW电机三台、铜管48KG; 
  9、2005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段广盛、侯勇、董琪伙同段广顺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被告人段广盛的正三轮摩托车,盗窃甘肃昆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动力部废铁700KG,价值1120元;
  10、 2005年8月29日 晚12时许,被告人段广盛、侯勇、董琪伙同段广顺(现外逃)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被告人段广盛的正三轮摩托车,采取用扳手、撬棍、压剪撬压等手段,盗窃本区新墩镇南闸村五社正在使用的价值6160元的蓝色SJG50KVA变压器一台内的铜芯; 
  11、2005年8月31日 晚,被告人段广盛、侯勇、董琪伙同段广顺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被告人段广盛的正三轮摩托车,采取用扳手、撬棍、压剪撬压等手段,盗窃本区小满乡王其闸村三社正在使用的价值13600元的蓝色SJ-100B变压器一台内的铜芯; 
  12、2005年8月31 日晚,被告人段广盛、侯勇、董琪伙同段广顺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被告人段广盛的正三轮摩托车,采取用扳手、撬棍、压剪撬压等手段,盗窃本区小满乡店子闸村六社正在使用的价值12450元的80KVA变压器一台内的铜芯; 
  13、2005年9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段广盛、侯勇、董琪伙同段广顺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被告人段广盛的正三轮摩托车,采取用扳手、撬棍、压剪撬压等手段,盗窃本区大满镇城西闸村五社闲置的价值6640元的80KV变压器一台; 
  14、2005年9月2日晚,被告人段广盛、侯勇、董琪伙同段广顺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被告人段广盛的正三轮摩托车,采取压剪剪锁手段,盗窃本区梁家墩镇六号村五社王学福面粉厂内的10KW、7.5KW、5.5KW、3.5KW型电机九台、钢筋1.5吨、钢磨辊12个,共计价值10104元; 
  15、2005年9月3 日晚,被告人段广盛、侯勇、董琪伙同段广顺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被告人段广盛的正三轮摩托车,采取用扳手、撬棍、压剪撬压等手段,盗窃本区碱滩镇普家庄村一社正在使用的价值7000元的蓝色30KW变压器一台内的铜芯; 
  16、2005年9月7 日凌晨,被告人段广盛、侯勇、董琪伙同段广顺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被告人段广盛的正三轮摩托车,采取用扳手、撬棍、压剪撬压等手段,盗窃本区三闸镇三闸村七社正在使用的价值8680元的灰色50KV变压器一台内的铜芯; 
  17、2005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段广盛、侯勇、董琪伙同段广顺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被告人段广盛的正三轮摩托车,采取用扳手、撬棍、压剪撬压等手段,盗窃本区三闸镇瓦窑村四社正在使用的价值4800元的蓝色SJG30KV变压器一台内的铜芯; 
  18、2005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段广盛、侯勇、董琪伙同段广顺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被告人段广盛的正三轮摩托车,采取用扳手、撬棍、压剪撬压等手段,盗窃本区三闸镇天桥村二社正在使用的价值9120元的30KV变压器一台内的铜芯; 
  19、2005年9月10日晚,被告人段广盛、侯勇伙同段广顺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被告人段广盛的正三轮摩托车,采取用扳手、撬棍、压剪撬压等手段,盗窃本区乌江镇乌江村七社闲置的价值9300元的50KV变压器一台内的铜芯; 
  20、2005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段广盛、侯勇伙同段广顺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被告人段广盛的正三轮摩托车,采取用扳手、撬棍、压剪撬压等手段,盗窃本区乌江镇贾寨村二社正在使用的价值4800元的蓝色30KV变压器一台内的铜芯时,因无法撬开而未遂; 
  21、2005年9月13 日晚9时30分许,被告人段广盛、侯勇、董琪伙同段广顺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被告人段广盛的正三轮摩托车,采取用扳手、撬棍、压剪撬压等手段,盗窃本区明永乡中南村二社正在使用的价值14940元的80KW变压器一台内的铜芯;
  22、2005年9月13日 晚11时40分许,被告人段广盛、侯勇、董琪伙同段广顺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被告人段广盛的正三轮摩托车,采取用扳手、撬棍、压剪撬压等手段,盗窃本区明永乡永和村三社正在使用的价值9243元的环宇牌80KW变压器一台内的铜芯后,准备离开时被该村群众发现,将被告人侯勇抓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段广盛参与破坏电力设备10起,价值90793元,盗窃作案10起,价值32354元,共计价值123147元;被告人侯勇参与破坏电力设备10起,价值90793元,盗窃作案8起,价值32901元,共计价值123694元;被告人董琪参与破坏电力设备9起,价值85993元,盗窃作案9起,价值23123元,共计价值109116元。
  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证实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施锡强证言、被告人董琪的供述及指认笔录以及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甘区价鉴(赃)[2005]115号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05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琪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后,采取撬锁手段,盗窃本区云鹏生物有限责任公司动力车间废铁400KG,价值640元;2、证人王茂生证言、被告人董琪的供述及指认笔录以及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甘区价鉴(赃)[2005]115号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05年7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段广盛、董琪伙同段广顺经事先预谋后,采取撬锁手段,盗窃本区党寨镇小寨村四社王茂生磨房内的价值790元电机三台、板秤一台;3、证人张有证言、被告人董琪的供述及指认笔录以及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甘区价鉴(赃)[2005]115号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05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段广盛、董琪伙同段广顺经事先预谋后,驾驶被告人段广盛的正三轮摩托车,盗窃本区党寨镇七号村六社价值288元的30KW型补偿器一台;4、证人张东证言、张掖市东北郊经济新区东泉学校报案、被告人董琪的供述及指认笔录以及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甘区价鉴(赃)[2005]115号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05年7月23日晚,被告人段广盛、董琪伙同段广顺,盗窃张掖市东北郊经济新区东泉学校价值508元的铁炉8台、冒炉一台;5、证人孔金国证言、甘公(刑)勘[2005] 41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被告人侯勇供述、指认笔录以及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甘区价鉴(赃)[2005]115号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05年8月13日晚,被告人段广盛、侯勇伙同段广顺,采取压剪剪锁手段,盗窃张掖市体校价值1390元的电缆线100米、电焊线50米及带丝器一个;6、证人张正银证言、甘肃丝路春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被告人段广盛、侯勇的供述及被告人侯勇的指认笔录以及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甘区价鉴(赃)[2005]115号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05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段广盛、侯勇伙同段广顺,盗窃本区丝路春酒厂北环路家属院锅炉房内价值1314元的15KW、18.8KW电机各一台;7、证人张正银证言、甘肃丝路春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被告人侯勇、段广盛、董琪的供述、被告人侯勇指认笔录以及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甘区价鉴(赃)[2005]115号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05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段广盛、董琪、侯勇伙同段广顺经事先预谋踩点后,驾驶被告人段广盛的正三轮摩托车,采取翻墙手段,盗窃本区丝路春酒厂北环路家属院锅炉房内价值480元的QJ3-30型、价值420元的QJ3-25型补偿器各一台,共计价值900元;8、 证人申淑花证言、被告人侯勇、董琪的供述、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甘区价鉴(赃)[2005]115号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侯勇的指认笔录证实2005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侯勇、董琪伙同段广顺,盗窃张掖市建筑公司农场价值2133元的7.5KW、2.2KW电机三台、铜管48KG; 9、证人王爱忠证言、甘肃昆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动力部报案材料、被告人侯勇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告人董琪的供述以及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甘区价鉴(赃)[2005]115号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05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段广盛、侯勇、董琪伙同段广顺,盗窃甘肃昆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动力部废铁700KG,价值1120元;10、证人李海清证言、甘公(刑)勘[2005]40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以及被告人侯勇的指认笔录、被告人侯勇、董琪、段广盛的供述以及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甘区价鉴(赃)[2005]115号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05年8月29 日晚12时许,被告人侯勇、董琪、段广盛伙同段广顺,采取用扳手、撬棍、压剪撬压等手段, 盗窃新墩镇南闸村五社正在使用的价值6160元的蓝色SJG50KVA变压器一台内的铜芯;11、证人李荣贵证言、甘公(刑)勘[2005]408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以及被告人侯勇的指认笔录、被告人侯勇、董琪、段广盛的供述以及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甘区价鉴(赃)[2005]115号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05年8月31日晚,被告人侯勇、董琪、段广盛伙同段广顺,采取用扳手、撬棍、压剪撬压等手段,盗窃本区小满乡王其闸村三社正在使用的价值13600元的蓝色SJ-100B变压器一台内的铜芯;12、证人庞爱国、汪积先证言、甘公(刑)勘[2005]409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以及被告人侯勇的指认笔录、被告人侯勇、董琪、段广盛的供述以及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甘区价鉴(赃)[2005]115号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05年8月31日晚,被告人段广盛、侯勇、董琪伙同段广顺,采取用扳手、撬棍、压剪撬压等手段,盗窃本区小满乡店子闸村六社正在使用的价值12450元的80KVA变压器一台内的铜芯;13、证人张玉春证言、被告人侯勇、董琪的供述、被告人侯勇指认笔录以及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甘区价鉴(赃)[2005]115号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05年9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段广盛、侯勇、董琪伙同段广顺,采取用扳手、撬棍、压剪撬压等手段,盗窃本区大满镇城西闸村五社闲置的价值6640元的80KV变压器一台;14、证人王学福证言、甘公(刑)勘[2005]465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被告人侯勇、董琪的供述、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甘区价鉴(赃)[2005]115号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侯勇的指认笔录证实2005年9月2日晚,被告人段广盛、侯勇、董琪伙同段广顺,采取压剪剪锁手段,盗窃本区梁家墩镇六号村五社王学福面粉厂内价值10104元的电机九台、钢筋1.5吨、钢磨辊12个;15、证人刘建国的证言、被告人侯勇、董琪的供述以及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甘区价鉴(赃)[2005]115号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05年9月3日晚,被告人侯勇、董琪、段广盛伙同段广顺,盗窃本区碱滩镇普家庄村一社正在使用的价值7000元的蓝色30KW变压器一台内的铜芯;16、证人袁伟财证言、被告人侯勇、董琪的供述、被告人侯勇的指认笔录以及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甘区价鉴(赃)[2005]115号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05年9月7日 凌晨,被告人侯勇、董琪、段广盛伙同段广顺盗窃本区三闸镇三闸村七社正在使用的价值8680元的灰色50KV变压器一台内的铜芯;17、证人张维荣证言、被告人侯勇、董琪的供述、被告人侯勇的指认笔录以及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甘区价鉴(赃)[2005]115号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05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段广盛、侯勇、董琪伙同段广顺,采取用扳手、撬棍、压剪撬压等手段,盗窃本区三闸镇瓦窑村四社正在使用的价值4800元的蓝色SJG30KV变压器一台内的铜芯;18、证人张金证言、被告人侯勇、董琪的供述、被告人侯勇的指认笔录以及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甘区价鉴(赃)[2005]115号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05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段广盛、侯勇、董琪伙同段广顺,采取用扳手、撬棍、压剪撬压等手段,盗窃本区三闸镇天桥村二社正在使用的价值9120元的30KV变压器一台内的铜芯;19、证人邢建明证言、张掖市乌江镇乌江村支部委员会报案材料、被告人侯勇、段广盛的供述、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甘区价鉴(赃)[2005]115号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侯勇的指认笔录证实2005年9月10日晚,被告人段广盛、侯勇伙同段广顺,采取用扳手、撬棍、压剪撬压等手段,盗窃本区乌江镇乌江村七社闲置的价值9300元的50KV变压器一台;20、证人周福新证言、被告人侯勇、段广盛的供述、被告人侯勇的指认笔录以及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甘区价鉴(赃)[2005]115号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05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段广盛、侯勇伙同段广顺,采取用扳手、撬棍、压剪撬压等手段,盗窃本区乌江镇贾寨村二社正在使用的价值4800元的蓝色30KV变压器一台内的铜芯;21、证人何玉龙、董振强证言、被告人段广盛、侯勇、董琪的供述以及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甘区价鉴(赃)[2005]115号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05年9月13 日晚9时30分许,被告人段广盛、侯勇、董琪伙同段广顺,采取用扳手、撬棍、压剪撬压等手段,盗窃本区明永乡中南村二社正在使用的价值14940元的80KW变压器一台内的铜芯;22、证人曹建廷、张军证言、甘公(刑)勘[2005]440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被告人侯勇、董琪、段广盛的供述以及甘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甘区价鉴(赃)[2005]115号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05年9月13日 晚11时40分许,被告人段广盛、侯勇、董琪伙同段广顺,采取用扳手、撬棍、压剪撬压等手段,盗窃本区明永乡永和村三社正在使用的价值9243元的环宇牌80KW变压器一台内的铜芯时,被该村群众发现,将被告人侯勇抓获;23、甘州区公安局东街派出所、梁家墩派出所关于被告人段广盛、侯勇、董琪年龄的户籍证明;24、扣押的压剪、扳手、尖嘴钳进一步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25、张掖市人民法院张法刑初字(1999)第036号、张法刑初字(1992)第087号以及哈密铁路运输法院(2002)哈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段广盛、侯勇、董琪于1989年、2002年、1992年分别被原张掖市人民法院、新疆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一年六个月;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广盛、侯勇、董琪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及其他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和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罪名,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广盛、侯勇、董琪基于盗窃的犯罪故意,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其行为又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属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被告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数额均在八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号《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三)项及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我省对盗窃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盗窃数额八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被告人破坏电力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应以量刑较重的盗窃罪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董琪的行为应以盗窃罪择一重罪处罚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破坏电力设备,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破坏电力设备不属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对被告人董琪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破坏电力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段广盛辩称其只参与盗窃变压器7台,且未参与盗窃甘肃昆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建筑公司及张掖体校财物的辩解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侯勇、董琪的供述及指认笔录均证实被告人段广盛参与盗窃变压器10台以及参与盗窃甘肃昆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建筑公司及张掖体校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段广盛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段广盛辩解其未参与盗窃张掖云鹏生物有限责任公司的犯罪事实,根据同案被告人董琪的供述,被告人段广盛是否参与该起犯罪供述不稳定,亦无其他证据印证,故被告人段广盛的上述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段广盛、董琪辩称起诉书指控其盗窃梁家墩镇六号村五社王学福钢筋数量不属实的辩解理由,本院认为失主王学福陈述的其它被盗物品的数量、品种与被告人侯勇、董琪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说明失主陈述的被盗钢筋的数量客观真实,故被告人侯勇、董琪的上述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段广盛积极参与盗窃、积极销赃,被告人侯勇积极预谋、踩点、实施盗窃行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董琪配合其他被告人实施犯罪,起次要责任,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董琪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侯勇、董琪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董琪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段广盛、侯勇盗窃乌江镇贾寨村二社价值4800元的变压器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能得逞,属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继续实施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段广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侯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董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广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三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侯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罚金三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董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罚金三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
  四、随案移交的压剪一把、梅花扳手四把、活动扳子二把、尖嘴钳一把、竹杆三截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宁兰红     
审 判 员 张文清     
代理审判员 李 匀     
 

相关内容推荐:

吴合布律师,13958740242

首席律师
吴合布律师,13958740242

吴合布律师

简介:  吴合布律师,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开始从事律师服务行业,曾先后在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浙...[详细]

Copyright◎2012-2022 为您刑事辩护网 温州刑事律师|温州刑辩律师|温州刑事辩护律师  浙ICP备18056191号-1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浙公网安备:33030202001354号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商务六路悦开工中心15层(温州市民中心东首) 手机:13958740242 E-mail:whbccj@126.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管理员入口

添加微信

手机扫描添加吴律师微信

微信号:wohebu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