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撤销案件
来源:原创 作者:吴合布律师 时间: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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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信息:周某 男 详细信息略
二、案件委托背景:周某妻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办案律师,周某的妻子从办案民警那边了解大概案情,称周某在一家钢管租赁公司从事业务管理工作,并为该公司温州地区负责人,在与温州的客户业务往来过程中涉嫌合
同诈骗犯罪,现被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周某妻子对过程一无所知。
当前周某已被刑事拘留8天时间,家属万分担心,对后续如何处理不知所措,向办案律师提出诉请:1)望能先取保候审;2)如果罪名成立,争取轻判;
三、通过会见了解案情:
周某与宁波某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无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形式为:保底每月1万元+业绩总和的1%提成。周某自2011年开始负责公司在温州地区的钢管、脚架子等设备的租赁业务,近几年公司业务萎缩,在与客户的经济合同往来中,公司可能涉及到一些违约等行为,为此,在浙江地区的多个法院已有多起涉及公司与客户的民事合同纠纷案件,有些案件已经作出生效的判决,且有些案件已进行强制执行阶段。
周某作为公司在温州地区的负责人,曾代表公司与温州的客户签订几份钢管、不锈钢脚架等材料的租赁合同,虽然租赁合同上没有公司盖章,但客户向公司支付前期租金和保证金共计约100多万元,这些前期租金和保证金公司明确已收到。因公司没有根据合同的约定时间履行义务,未将钢管、不锈钢脚架等设备交付客户使用,迟迟未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导致客户认为公司存在欺诈,骗取客户钱财。而周某作为公司的代表与客户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客户认为周某就是诈骗其钱财。因此,侦查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周某列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拘留措施,假若罪名成立,将会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办案思路
成功申请并在侦查机关经办人员陪同下会见周某后,与经办民警沟通案件,办案律师认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向经办民警递交书面《周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书》,对本案提出几点法律意见:
1、本案的性质为租赁合同纠纷属民事纠纷,受害人认为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义务提供钢管、不锈钢脚架的行为是欺诈行为,这是合同违约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的构成要件,不应对周某以刑事犯罪进行追究。
2、周某系公司温州地区负责人,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的租赁合同系职务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与周某个人无关,且周某并未从公司的租金收益中获得非法利益。
3、周某的履职行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虚构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周某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本身的行为公司和客户都认可,并无诈骗的犯意。
4、最终意见: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五、办理结果
侦查机关在收到办案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后,经过与办案律师的进一步沟通,最终办案民警同意办案律师的意见,周某被刑事拘留第25天之时,对周某不予报送逮捕,为周某办理取保候审。而后在周某取保候审一年期间届满之前,侦查机关主动对周某作出不予移送审查起诉撤销案件处理的决定。
二、案件委托背景:周某妻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办案律师,周某的妻子从办案民警那边了解大概案情,称周某在一家钢管租赁公司从事业务管理工作,并为该公司温州地区负责人,在与温州的客户业务往来过程中涉嫌合
同诈骗犯罪,现被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周某妻子对过程一无所知。
当前周某已被刑事拘留8天时间,家属万分担心,对后续如何处理不知所措,向办案律师提出诉请:1)望能先取保候审;2)如果罪名成立,争取轻判;
三、通过会见了解案情:
周某与宁波某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无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形式为:保底每月1万元+业绩总和的1%提成。周某自2011年开始负责公司在温州地区的钢管、脚架子等设备的租赁业务,近几年公司业务萎缩,在与客户的经济合同往来中,公司可能涉及到一些违约等行为,为此,在浙江地区的多个法院已有多起涉及公司与客户的民事合同纠纷案件,有些案件已经作出生效的判决,且有些案件已进行强制执行阶段。
周某作为公司在温州地区的负责人,曾代表公司与温州的客户签订几份钢管、不锈钢脚架等材料的租赁合同,虽然租赁合同上没有公司盖章,但客户向公司支付前期租金和保证金共计约100多万元,这些前期租金和保证金公司明确已收到。因公司没有根据合同的约定时间履行义务,未将钢管、不锈钢脚架等设备交付客户使用,迟迟未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导致客户认为公司存在欺诈,骗取客户钱财。而周某作为公司的代表与客户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客户认为周某就是诈骗其钱财。因此,侦查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周某列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拘留措施,假若罪名成立,将会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办案思路
成功申请并在侦查机关经办人员陪同下会见周某后,与经办民警沟通案件,办案律师认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向经办民警递交书面《周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侦查阶段的法律意见书》,对本案提出几点法律意见:
1、本案的性质为租赁合同纠纷属民事纠纷,受害人认为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义务提供钢管、不锈钢脚架的行为是欺诈行为,这是合同违约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的构成要件,不应对周某以刑事犯罪进行追究。
2、周某系公司温州地区负责人,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的租赁合同系职务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与周某个人无关,且周某并未从公司的租金收益中获得非法利益。
3、周某的履职行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虚构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周某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本身的行为公司和客户都认可,并无诈骗的犯意。
4、最终意见: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五、办理结果
侦查机关在收到办案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后,经过与办案律师的进一步沟通,最终办案民警同意办案律师的意见,周某被刑事拘留第25天之时,对周某不予报送逮捕,为周某办理取保候审。而后在周某取保候审一年期间届满之前,侦查机关主动对周某作出不予移送审查起诉撤销案件处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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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吴合布律师,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开始从事律师服务行业,曾先后在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浙...[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