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涉嫌抢劫罪,吴合布律师介入,争取获得轻判。
来源:原创 作者:吴合布律师 时间:201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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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徐某涉嫌抢劫罪(持枪)一案,由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分别于11年3月、12年4月在温州市瑞安市某地对被害人陈某进行持枪抢劫,但根据辩护人对证据的充分分析认为,公诉指控被告人徐某持枪进行抢劫的第二次行为依法不能成立,庭审中双方对第二次抢劫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辩护人认为在只有同案犯的不利口供下,无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佐证,第二次指控依法不得成立,最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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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吴合布律师,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开始从事律师服务行业,曾先后在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浙...[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