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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一案,吴合布律师介入帮助,获得最轻判决。

来源:案件库 作者:吴合布律师 时间:201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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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陈某系温州地区泰顺县人,2009年,举家迁往温州鹿城区生活,开设一家休闲按摩场所,2011年,有人举报其场所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公安机关出警将其抓获,而后定性为容留他人卖淫罪,接受其委托后,本律师依法进行会见,详细了解陈某涉及的犯罪情况,认为:刘某虽然有容留他人卖淫的情节,但其仅为他人两人两次提供卖淫场所,但是主观恶性不大,其一直赡养着家中两位年迈体弱多病的父母亲,犯罪时间较短,获利甚少,不存在任何的严重情节,而且在开庭审理前,主动缴纳罚金,最终获得了6个月的轻判。
罪名详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处罚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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