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涉嫌非法行医罪,吴合布律师介入辩护,得到从轻判决。
来源:亲办案件 作者:吴合布律师 时间:201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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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刘某,湖北省洪湖市万全镇人,2008年来温务工,跟随丈夫在温州从事务工活动,因非法行医罪于2012年7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逮捕,刘某的丈夫王某找到本律师,其陈述的刘某的案情为:在温州火车站附近开设一家B超诊所,为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并收取费用。截至被抓之日,共为3人次孕妇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收取费用不到1000元。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刘某,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情况,针对刘某的犯罪情节,及其特殊的家庭情况,本律师与检察院的案件办案人员进行积极沟通,认为刘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并没有造成孕妇的人身伤害结果,可以考虑从轻起诉,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的意见,在提起公诉时给予了从轻建议的意见,最终法院判刑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罪名详解:
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范围行为。
处罚规定:
非法行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一)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罪名详解:
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范围行为。
处罚规定:
非法行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一)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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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吴合布律师,男,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开始从事律师服务行业,曾先后在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浙...[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