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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假食盐 构成犯罪受刑罚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法院 时间:201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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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河南省新野县4名个体从业者非法购销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2月11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以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敏、赵丽英、李彬、赵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

 

    四被告人均系新野县个体小商户。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至5月,被告人王敏通过不正规渠道购进400g绿标食盐2箱共计100袋,已销售45袋,剩余55袋尚未售出;赵丽英购进10箱共计500袋,已销售224袋,剩余276袋尚未售出;李彬购进2箱共计100袋,已销售29袋,剩余71袋尚未售出;赵娅购进3箱共计150袋,已销售37袋,剩余113袋尚未售出。经鉴定,四被告人所销售的食盐中碘酸钾的含量不符合GB5461-2000 GB26878-2011的标准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人体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依法应受到惩罚。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有悔罪表现,为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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