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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女拍摄她人裸照并强迫多次卖淫获刑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法院 时间:201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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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正值花季年龄的少女本应在学校认真读书,迎接自己即将到来的大学生活,可是却染上恶习,沾上毒品,并通过强迫他人卖淫获利来购买毒品,最终,这名花季少女将在少管所度过即将逝去的青春。5月20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黄莲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0日,被告人黄莲与其朋友曾琪、王霞、张小菲(案发时均未满十六周岁)在广昌县某宾馆303房间内住宿,中午,曾琪、王霞、张小菲将被害人邱丽丽叫至房间内,要求被害人邱丽丽卖淫赚钱,被害人邱丽丽不同意,曾琪、王霞、张小菲便动手殴打邱丽丽,逼迫邱丽丽脱光衣服,并用手机拍摄了邱丽丽的裸照,用来威胁邱丽丽,后邱丽丽在黄莲等人的胁迫下同意卖淫,因当天未联系到嫖客,就没有带被害人邱丽丽去卖淫。

  次日下午,被告人黄莲在明知邱丽丽是被强迫的情况下,仍电话联系嫖客宋飞并谈好嫖资,将被害人邱丽丽带至广昌县某宾馆宋飞开好的房间里,宋飞支付了45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黄莲,在房间里和被害人邱丽丽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黄莲、曾琪等人将这450元用于唱歌和购买毒品。

  2012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黄莲、曾琪等人又将被害人邱丽丽叫到广昌县某宾馆303号房间,要求邱丽丽继续卖淫帮她们赚钱,被害人邱丽丽不同意,并躲在房间卫生间里打电话找朋友和父亲求助,被曾琪发现后,被告人黄莲及曾琪、王霞、张小菲又动手殴打被害人邱丽丽。后被害人邱丽丽被朋友胡某带出后到广昌县公安局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莲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两次用拍摄裸照、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迫被害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其中一次被告人黄莲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广昌县人民检察院及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黄莲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同时,被告人黄莲自愿认罪、悔罪,其法定代理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属化名) 吴合布律师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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