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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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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二百七十六条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

  一百零八、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编第二章: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一百零九、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编第三章: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八十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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